被保险人因种种原因,或单独向保险人承诺放弃索赔,或签署理赔协议放弃部分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义务的终结,因为偶尔有被保险人又会再次向保险人主张曾被放弃的权利。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后,保险公司还需担责吗?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至于司法如何认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形。
近日,孙广军律师成功办结了一起因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对于被保险人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案情摘要:2021年某日,某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案涉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一起事故造成案外人受伤。2022年某日,被保险人、案外人向保险人提供赔偿协议一份,内容为“……申请保险公司将医疗费支付给被保险人账户……,后续因赔偿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一周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理赔协议书,内容为“某保险公司同意给付被保险人某公司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意放弃该保险合同项下其它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2023年某日,被保险人再次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曾放弃的权利,沟通无果后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在赔偿协议中明确后续因赔偿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理赔协议书中约定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放弃该保险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被保险人在两份协议上盖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赔偿协议、理赔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充分证据,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案涉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权利已得到处分,被保险人认为条款显失公平,可依法请求撤销,但被保险人未主张。本案被保险人再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放弃该保险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的行为,无证据证明非被保险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保险人认为上述两份协议显失公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鉴于本案已有充分证据和理由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故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不再理涉。
对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司法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且自愿。
其次,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再者,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是否有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是否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已经放弃了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但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行为无效。
在具体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进行司法认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放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谨慎权衡利弊,考虑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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