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1.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定位与体系协调——以合法性审查为参照——朱公欢
2.我国药品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虚置问题检视——阿力木江·阿布都克尤木 刘嘉豪 孙懿纲
——实践——
3.特许经营中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适用——焦海涛 陈辰
4.专利池许可最新实践的反垄断法思考——刘紫微
——析法——
5.平台经济中优势地位滥用说之质疑——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林锦晖
——观点——
6.雇主间“禁止偷猎”协议的法律规制——葛家欣
7.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郭江兰
——专题——
1.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定位与体系协调——以合法性审查为参照
作者:朱公欢,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要:公平竞争审查统摄于反垄断法的制度定位使其游离于合法性审查行政控制程序之外,成为一项孤立无援的文件审查制度,导致公平竞争审查形式化问题严重,存在被合法性审查吸收甚至取代的风险。合法性审查的实施方式经历了从备案审查为主到备案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双轨并行的阶段,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衔接提供了可能性。公平竞争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能够构建“有效市场 + 有为政府”的关系格局。应当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合宪性审查,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向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宪法“大制度”回归,同时明确其与行政性垄断制度的相对独立地位。审查范围的同步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协调提供了基础条件,应当明确二者审查标准的差异和重点,在制定环节、审核环节、监督环节提取二者程序协同的最大公约数,并通过启动公平竞争司法审查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评估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核;自我审查;体系协调
2.我国药品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虚置问题检视
作者:阿力木江·阿布都克尤木,法学博士、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刘嘉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孙懿纲,新疆大学法学院。
摘要:药品的质量与价格关乎国计民生,有效维护药品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保护广大患者权益。然而,我国药品采购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该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常被虚置,这会破坏药品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动摇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影响采购药品质量,最终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损害医药产业可持续发 展。药品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虚置的原因多样,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计不完备、审查机构决策目标偏倚、审查人员专业能力欠缺、面临严峻的企业非法寻租风险。因此,未来应该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约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专业能力、严控企业非法寻租风险,以此促进药品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夯实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关键词:药品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制约
——实践——
3.特许经营中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适用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价格限制具有一定的反竞争风险。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与普通商品分销存在较大差异,对这类价格限制适用反垄断法,需要明确三个争议问题:在主体方面,特许人与受许人是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独立经营者,不会因为构成“单一经济体”而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在行为方面,特许经营模式符合“转售”条件,因而特许人对受许人的价格限制可以构成转售价格维持;在效果方面,转售价格维持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必需限制,故其无法基于附属限制理论而免受反垄断法调整。对于特许经营中的转售价格维持,最直接的规制路径为纵向垄断协议制度,但有些情况下,转售价格维持实际上是受许人或特许人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手段,并可能因特许人的单方强制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管选择何种分析路径,都需要准确识别行为类型,并对该行为的竞争损害和积极效果进行权衡。
关键词:特许经营;转售价格维持;单一经济体;附属限制;价格限制
4.专利池许可最新实践的反垄断法思考
作者:刘紫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慕尼黑大学访问学者。
摘要:在技术标准语境下,专利池许可有助于解决因权利碎片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专利池许可具备“专利许可”和“潜在竞争对手合作”的性质,其可能带来与共谋或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禁止专利权人同时加入竞争性专利池”能够防止搭便车行为并提高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效率。可能包含非必要专利的专利池是否排除了替代技术之间的竞争或构成非法搭售,取决于被证明的经济效果。专利池运营者的价格歧视行为不当然违法,除非价格歧视限制了具有横向关系的主体之间的竞争。当许可费占下游产品、服务价格的比例很小时,价格歧视通常不会产生竞争损害。应当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池运营者制定和执行程序性规则,防止其明显而无正当理由地歧视部分专利权人。
关键词:专利池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
——析法——
5.平台经济中优势地位滥用说之质疑——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
作者:林锦晖,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优势地位依赖于企业市场力量,网络平台基于渠道资源自然形成规模经济与优势地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平台上经营者为逐利依附于平台属自愿行为。平台合法利用优势地位扩大盈利能力与交易效率并无不当,对违法利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必须回到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监管框架中。若期待对损害公平竞争的滥用行为进行直接监管,法律应直接予以类型化,而非新设一般性专条。
关键词:网络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逐利;结构分析前提
——观点——
6.雇主间“禁止偷猎”协议的法律规制
作者:葛家欣,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为限制劳动力要素流动,雇主之间通过达成的互不招揽、互不雇佣彼此员工的协议来进行“不偷猎”或“不挖角”。该行为既具有合理性,同时又具有危害性。从规制现状来看,无论是契约自由的认定原则还是劳动法的规制模式均存在不足,难以实现对劳动力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反垄断法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却对其关注不足。反垄断法规制雇主间“禁止偷猎”协议行为具备正当性。在反垄断法视野下,需要基于不同行为类型,考量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为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需要明确雇主和劳动者在反垄断法中的主体资格,将行为纳入垄断协议规制框架中,并实现与劳动法规制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反垄断法;雇主;禁止偷猎;劳动力市场;劳动法
7.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作者:郭江兰,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抗辩;豁免;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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