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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频道】委托他人送车保养 造成30万车损谁承担?

帮朋友将车送去保养的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了30万的车损,这个损失该谁来承担呢?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泰州市民孙某开了一家公司,王某平时就给孙某开车,每个月孙某会给王某发放工资,时间久了,两人也成了好兄弟。后来,孙某花7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跑车,拿到车后,孙某就让王某帮忙把车开到4s店做保养。

民一庭副庭长 严丽娟:因为王某平时他不是开这辆车,这个车本身是轿跑车车型的话,王某对这种车型本身驾驶起来不熟悉,在行驶过程当中加速的过程中,车子甩尾了,甩尾之后车辆失控,然后冲出了绿化带,撞到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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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当时购买的车辆保险还未生效,为了减少损失,孙某将车送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30万。

民一庭副庭长 严丽娟:汽车的有一个大的显示器显示仪,然后还有车顶棚,包括车前的大灯,但是它气囊已经看出来了,所以像这种轿跑车零整比会比较高,就导致车辆的维修费用就达到了30万出头,当时(孙某)也跟王某谈过,意思你这样你不要承担多,你至少要给我承担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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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孙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无偿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王某将车辆送去保养,不属于他的工作范围,所以双方构成无偿委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法院认为王某是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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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副庭长 严丽娟:车辆本身的首先你作为车主,你是应当要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受托人的话,他只对在无偿委托的过程当中,对于接受的事物性的受托的这样一个事物存在一个相对应的一个注意义务,所以从他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注意义务也就仅限在10到20%之间,所以最终确定了一个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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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调解,王某赔偿孙某车辆损失45000元。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