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涉环境违法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池环罚〔2024〕10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4日和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已建设完成2条黏土砂铸造生产线,分别为1条自动造型线和1条机器造型线,其中1条机器造型线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6项证据证实,据证据证实,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是年产5万吨精密铸件精加工项目的建设单位,5月24日进行了浇注,生产148开式线。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0号),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但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了听证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2-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5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调整后的罚款数额为20万元。
同时,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安徽镞超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池环罚〔202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