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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热恼人,懒得到店,

微信上找“销售”下单,

省时又省事。

果真如此?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小丁线上找专卖店“销售”下单,可付款不见货,小丁该怎么办?

01

迟迟没到货的洗衣机

2022年9月,小丁准备家里添置一台洗衣机,想起此前购买微波炉时,结识了电器专卖店的销售彭彭,便通过微信联系上彭彭,表明自己的需求,在彭彭的推介下,选购了一台价值1769元的洗衣机,并直接将款项转给彭彭个人。彭彭满口答应收款后10天左右即可收到货,可小丁左等右等,也没等来洗衣机。小丁多番微信催促,对方要么推说缺货,要么推说物流异常,暂时发不了货。催得紧了,彭彭干脆玩起了“失踪”。小丁前去电器专卖店“讨说法”,这才得知彭彭5月就已离职。眼见洗衣机收不着货,钱也要“打水漂”了,小丁诉至香洲法院,要求彭彭和电器专卖店共同返还洗衣机货款1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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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从来没进账的货物款

电器专卖店直说没道理。彭彭此前确实是店内销售,但小丁下单时,彭彭早已离职,彭彭离职后冒用电器专卖店的名义,对外洽谈、售卖货物,属于无权代理,与专卖店无关。小丁此前在店内消费过,当时是通过店内二维码,扫描后下单付款,小丁理应知晓购物流程,也应知款项该直接支付给专卖店。而此次的“洗衣机款”,是彭彭个人所收,与专卖店无关,不应由专卖店返还。

彭彭并未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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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始没权限的销售员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丁通过微信与被告彭彭联系沟通,订购洗衣机一台并支付了货款,被告彭彭未依约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小丁请求被告彭彭返还货款1769元,理据充分。

被告彭彭虽然曾是被告电器专卖店的销售,但已于原告小丁“下单”前离职,其销售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且其销售过程中,并未表明代表被告电器专卖店进行交易,构成无权代理。原告小丁虽主张其曾通过被告彭彭购买过微波炉,但被告彭彭时任店内销售,且销售款项系扫码付至被告电器专卖店账户,而在案涉交易中,原告小丁直接将洗衣机货款微信支付给被告彭彭,被告电器专卖店并未收到案涉货款,又对被告彭彭的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小丁要求被告电器专卖店退还货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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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本案中,彭彭原本是电器专卖店的销售人员,基于工作性质,在店内其有权代表门店对外销售产品。可彭彭离职后,就不再享有依据职权而取得的代理权限,若仍以电器专卖店名义出售洗衣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被”代理的电器专卖店,可以拒绝追认。此时,彭彭的卖洗衣机的行为,不能对电器专卖店发生效力,电器专卖店既不需要向小丁交付洗衣机,也不需要返还货款,应当由彭彭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熟识的销售“下单”购物固然方便,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以此种方式购物,还是应当多留心,“下单”之前多了解,避免徒增烦恼,产生纠纷。

核:苏倩雯

撰稿:肖辉燕 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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