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眉山市场监管系统结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并取得一定实效,9月18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31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在未索取购买人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经查,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的行为,被青神县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处罚后仍继续未索取购买人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胶囊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4年3月26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拆零区操作台、拆零柜存放有2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查,当事人摆放在拆零区操作台上的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已于2023年12月超过有效期;摆放在拆零柜内的阿奇霉素混悬剂于2024年2月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镜店未经批准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共计4个品种7批次医疗器械,该店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店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上述涉案产品是该店于2024年1月17日从成都某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购进数量4个品种7个批次,共计19瓶/盒,货值金额共计1090元,违法所得共计147元。该店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做相关销售记录。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妇产医院使用超过使用寿命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9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妇产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台铭牌为电动吸引器的医疗器械,铭牌记载制造日期为2016年9月,使用寿命为三年。经查,该妇产医院于2016年从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医疗器械,使用寿命为三年。当事人自开始使用该设备至案发期间,未对其进行过维修保养或检验校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设备仪器使用记录,当事人在该台手术电动吸引器超过使用寿命后继续用于开展手术诊疗。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寿命的医疗器械从事手术治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店未备案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26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药店在美团APP的网店设置“医疗器械”的分类,陈列有鼻郎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OPURE2便携式氧气呼吸器LFBA-960(面罩式)、倍得康医用热疗贴(暖宫贴)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相关资料。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2月26日,再次发现当事人仍未备案网络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5月23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理发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草本植萃丝滑霜”等2个品种5批次产品为生产企业取消备案后生产的产品,该店不能提供有效的产品备案凭证。经查,该店于2023年9月6日从金牛区某化妆品经营部购进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682.00元,违法所得310.20元。经核实,产品标示的备案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产品标示委托生产企业称从未生产所述产品。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洪雅县公安局。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七、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美发休闲中心经营超过限用日期、有效日期的化妆品案

2024年5月2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某美容美发休闲中心经营进行检查,发现2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和有效期。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未作下架处理,并未张贴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处于待销售状态。上述2款化妆品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和2023年3月31日购进,货值金额5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有效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来源: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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