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是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和庄子最主要的政治思想,有限政府则是现代社会普遍信奉的政治理念。这分别代表的东方和西方、古代和现代的两种政治理论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那么两者又有何区别?
无为是《老子》和《庄子》的关键词,在老子和庄子的学说中具有关键地位。无为是老子和庄子所推崇的一种人生观、处世观,体现在政治领域,则表现为要求统治者 “无为而治”,从而促进天下太平。人们常常误以为老庄的无为是指无所作为,老庄的无为而治是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来治理天下,其实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固然,老庄的整体哲学中,确实有要求“使民无知无欲”,做到“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的观点,但这样无为的目的则是为了达到“甘其食,美其腹,安其居,乐其俗”。在老子看来,“反者道之动”,“道”常常向相反的方向变化,“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因此人们做人,处世,治理天下,都要顺从“道”的旨意,通过无为来实现与“道”的合一。老子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意思就是由于“道”的荒废,所以人们才设计出仁义来。如果人们能够做到与“道”合一 ,则根本就不需要仁义了。 “道”废了,人们苦心积虑设想出来的的仁义果真能起到“道”的作用么?现实情况确是“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令制定的越详明,盗贼也越多,可见人法不能取代天道。因此,老子主张“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通过放弃圣,智,仁,义,巧,利等人为的东西,重新做到与道合一,而合一的结果则是“民利百倍”“民复孝慈”“盗贼无有”。在老庄的学说中,统治者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该是无为的。加之统治者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导向作用,因此更加要顺从民意,合乎自然,不可妄为,强为,滥为。老子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关键在于统治者自己的作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民众难以管理,恰恰是因为统治者为的太多,为的不当,因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只要统治者“无为”“好静”“无事”“无欲” ,则“民”自然也会无为,行事为人也就会合乎天道。由此可见,老庄的无为是指顺服“道”的旨意去为,虽然无知无欲,却要天人合一,包含着积极的人生境界追求,绝非简单的无所作为;老庄的无为而治,是指统治者要顺从民意,合乎自然,躬身垂范,模范的去顺道而为。无为而治固然强调为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为的质量,即是否顺道而为。积极的顺道而为,正是“道”所赋予给统治者的使命,是统治者所应该做的,只有逆道的作为才是应该限制,禁止的。鉴于秦灭亡的原因,道家思想为汉初统治者所推崇。当时的统治者,轻徭薄赋,节约开支,减免刑罚,促进生产,然而这离老庄的“理想型”还相去甚远。待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道家思想开始被统治者排斥。从此以后在两千年的王朝历史中,儒家思想取得统治性地位,道家思想只是在各王朝刚刚建立初期被部分采纳,而老庄的无为而治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过。
有限政府是现代民主代议制政府所追求的政治理念,其核心是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应该受到制约和限制。有限政府理论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之治应优于一人之治” ,因而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统治者的权力也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17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兴起,个人主义盛行,权利意识觉醒,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一书中大力驳斥君主专权,指出政府的存在应该基于民众的同意。君主非但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却有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安全的义务。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应该由民众行使,君主和政府不得违背民众制定的法律。18世纪的卢梭和亚当斯密的理论分别从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卢梭提出主权在民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政府是主权者的一个委托代理机关,从属于主权者,因而政府的权力受到主权者的限制。亚当斯密则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指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促进社会进步,政府不应干预私人经济活动。19世纪自由主义大师约翰密尔指出个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力,政府应该限制自身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广泛的自由。20世纪以后,西方各国政府不再满足于做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日益深入和广泛。尽管政府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和扩大,但现在有限政府仍是各国最重要的社会共识之一,也是不少广大发展中国家政治改革的目标。
虽然同样是要求限制政府的作为,然而老庄的无为而治和有限政府理念却有很大的差异:
一,哲学基础不同。无为而治是基于老庄的道家哲学。道家哲学要求人们在俗事生活中清静无为,通过抑制人们的贪欲,野心,达到与自然,宇宙的和谐。该种哲学要求人们过一种近乎自然的原始的朴素生活,放弃人们的智慧,放弃道德礼仪,甚至放弃人际交往。有限政府的哲学基础在于人在社会中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人生而自由,有着天赋的人权,因此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受到别人的统治,除非这种统治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政府因而是民众实现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手段。有限政府理论一方面阐明了政府权力的来源,一方面又赋予了政府的权力义务。
二,经济基础不同。无为而治统治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每个家庭自力更生,丰衣足食,没有对外部世界的依赖。统治者只需模范的效法天道,将之昭示天下,则一个个孤立的家庭就会纷纷仿效,每个家庭都把其余家庭视为自然的一部分,从而直接实现和自然融为一体的和谐。有限政府统治的则是结成广泛联系,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有限政府同时还必须是个有为政府,有效政府,因为这正是政府存身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有限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自由,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统治权力受限的依据不同。无为而治,统治者主要不能违背“道”的约束。因此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对天道的顺从。统治者体恤民众,主要是以民为本的“道”的要求,是一种民本主义。有限政府,统治者的权力受到宪政体制的约束。在一个宪政体制的架构中,首先存在一部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宪法之下,又存在其他的法律,宪法和所有其他法律政府都必须服从。政府不同机关之间存在着权力制约和平衡,除此之外,政府权力还受到舆论等社会力量的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为民众服务,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人类社会并没有朝着老庄所设想的路径发展,而是走向了另一个相反的方向。在人类实际经历的社会中,智慧被崇拜,技术被发明,法律被颁布,竞争被强化,人类没有走进小国寡民的社会,相反走入了一个彼此依赖的地球村。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人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但在这样一种发展路径中,人类背离了自然,将自然视为自己的对象,人与自然严重对立;在这样一种发展路径中,人和人的关系大大复杂化,人际合作深化的同时也使得人际冲突加深 。
虽然经过不懈的努力,实现了对统治权力的部分驯服,建立了有限政府,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新的危机。自由的前提是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而获得这些知识则需要大量的成本和代价,人的认识局限性更加深了自由的吊诡。自由还意味着责任,然而人们在恣意行使自己的自由时,却忘记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还意味着人类在选择时常常面临着深深的迷茫和无措,自由同时也造成现代人空前的精神危机。与此同时,哲学意义的自由还远未实现,甚至还没有见到实现的曙光。在经历了理智的自负以后,才去解构罗格斯中心主义,殊不知人类既然已经偷吃了禁果,就永远背上了原罪。建立有限政府是在“大道”废了之后,狂想曲取代了田园诗之后,人类自我拯救的一步,相对于人类终极的自我拯救,这只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 [原载于正义网2006年1月3日“法律博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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