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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初,历史学家诺曼·史密斯从休谟的著作中推断出,休谟的新哲学始于对道德哲学的思考,且《人性论》的“论道德”部分先于其他章节完成。这一推论深刻揭示了休谟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与动机。

18世纪初的英国,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巩固,社会政治趋于稳定,但公民道德的健全成为新的焦点。道德哲学从对权利的关注转向对美德和礼俗的广泛讨论,休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自然法传统中汲取灵感,又对其进行了深刻批判。

自然法理论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一直是西方伦理政治的基础。然而,休谟质疑其外在强加性与神性基础,转而强调人性的世俗与经验解释。他认为,道德判断应基于情感而非理性,宗教不应干涉法律和道德,从而试图在自然法框架内重建道德哲学。

休谟的伦理政治哲学可视为自然法理论的近代革新。他批判性地面对传统与宗教,将道德和法律科学的基础置于“人的科学”中,这一科学既不需宗教前提,也不依赖霍布斯的无神论前提,而是完全经验性的。

在自然法传统内,休谟面对的核心难题是道德的人性基础。格劳修斯强调人性的合社会性,而霍布斯则偏重自利。普芬道夫试图在二者间寻找平衡,却陷入两难境地。休谟则进一步将道德判断的重心从理性移至情感,认为道德感源于人性中的苦乐感与经验习惯。

休谟不仅挑战了自然法的理性基础,还重新定义了“自然”与“人为”的概念。他认为,正义等人为美德虽非自然产生,但对社会维系至关重要。通过习惯、协议与法律,人为美德可获得类似自然法的地位,从而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

休谟的认识论为其道德哲学提供了坚实基础。他强调印象与观念的区别,特别是反省印象在信念形成中的作用。信念虽非必然真实,却能在情感驱动下成为行为动机,进而维系社会秩序。

最终,休谟将哲学思考应用于公共生活,通过历史研究培养审慎与道德鉴赏力。他的《英国史》不仅是对历史的记录,更是对道德原则与政治实践的深刻反思,展现了休谟作为启蒙时代思想家的独特贡献。

休谟与自然法传统的交锋,不仅推动了近代伦理政治哲学的变革,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他的怀疑主义、经验主义与历史主义视角,至今仍对学术界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