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方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具有重大的影响,它关乎着被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安置补偿,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将房屋简单粗暴的征收拆除,那是违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前后有重要的两个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带我们一起看一下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一.征收土地公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的征收,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征收土地公告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之前没有进行公告,有的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有的批文尚未出来政府就已经进了“公告”,蒙骗被征收人,这些都是违法的。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被征收人想要表达意见,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申请召开听证会。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时间不够,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最终导致补偿安置方案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也无法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如果您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征地行为明显不合法,请勿随意签订补偿协议,如果遭遇强拆,请及时拍照保存证据,同时注意行使自己申请听证等合法权利,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