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的居民合表户电价是0.5419元/度,房东却按照1元/度收取租客电费。近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房东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收取租客电费,并退还多收的827.4元电费。

9月9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朱先生投诉,称其今年5月30日租赁任先生的民房居住。两个月后,任先生以朱先生的用电量达到居民用电第三档为由,按1元/度让朱先生缴纳6月、7月的电费合计1835.18元。

8月16日,朱先生获取电费收费发票后,发现电网公司收取房东的电费是按0.5419元/度收取,朱先生便要求房东任先生也按此价格收取他的电费,并退还多收的费用,遭到拒绝。

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朱先生的投诉后,联系房东任先生进行核实,了解到任先生家是两层以上的自建房,依照《广西电网执行阶梯电价补充通知的注意事项》认定,任先生家的电价是按合表户标准0.5419元/度收取。朱先生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约定:朱先生租赁期间需支付产生的电费,但没有明确约定电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我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没有售电资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赚取中间差价。任先生与朱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租客需支付租房间内的电费,并未约定支付电费的标准,可理解为租客可以要求房东提供电网公司的电费票据后,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电费据实缴纳。

经柳城县消委会调解,任先生最后退回了多收取的电费差价827.4元,并承诺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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