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追赃挽损等进行了规定。这是政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动科学有效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作的重要努力。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且这类犯罪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等新特点。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团招募,出境赴电诈窝点,在犯罪集团管理和庇护下,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与此同时,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对抗能力不断增强:诈骗窝点园区化发展,诈骗手法花样翻新,犯罪技术手段持续升级,如对涉诈人员实施反调查话术培训、毁灭作案工具等,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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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打击治理难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在境外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诈骗金额认定、追赃挽损等方面还存在突出的难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意见》的制定和发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一方面,把我国近年来在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固定下来,有助于构建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为依法精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有助于解决现实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从而提升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意见》有不少亮点,主要体现为几方面。一是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从当前实践看,犯罪集团及团伙除了针对我国境内居民,还针对境外其他地区居民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有的团伙混合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过程中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等等。因此,必须“出重拳,下重手”。《意见》强调,要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等,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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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犯罪集团诈骗数额认定一直是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难点之一。当前存在于境外的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跨境电诈犯罪集团,其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进而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以达到巨额敛财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意见》规定了犯罪集团犯罪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有助于解决犯罪集团诈骗数额认定等司法难题,使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得到有力惩戒。

三是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追赃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给追踪工作带来了不小困难。《意见》对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将有助于真正实现“打财断血”,合力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移链条,从而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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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意见》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出发,总结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实践经验,聚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导向,坚持总体从严、依法打击,强化精准适用、追赃挽损,为机制化、常态化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意见》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相互配套、协同推进,无疑会推动形成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助于遏制跨境犯罪滋生蔓延,凝聚起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强大合力。

(作者:彭新林,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文章原载于法日报-法治网,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