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当地检察院给出的逮捕司机理由是,事发路段未交工验收,没有通车。可实际情况是,该路段已经事实通车两年多,2024年5月,还举办过骑行文化节。既然未验收,为何能举办文化节,活动组织者算不算误导公众?既然未验收,为何不在路口设置隔断,阻拦人和车进入,道路管理方是否存在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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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问,骑行男孩未满十二周岁,按规定不能骑车上路,男孩父亲带其参与骑行活动,该行为本身就违法。另外,事发时骑行队伍严重超速,男孩父亲还只顾在前面快速行驶,完全没有理会孩子“骑慢点”的呼喊。由此可见,父亲对男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在履行监护责任方面存在明显的疏忽,难道不该被追究监护不力的责任?

第三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男孩参加骑行活动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组织者难道一直不知道他不满十二周岁?若是知道,又是否对男孩进行了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另外,组织者不但带领队伍在未验收道路骑行,还未对骑行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导致队伍混乱,不少人在机动车道内骑行。难道组织者就不该对男孩的死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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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问,谁是绊倒男孩的骑行人?如果男孩不被绊倒,他就不会摔到对向车道,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他才是悲剧的制造者,为何检察院就只注意到了恰好出现的倒霉司机?若是论过失,难道他的过失就比司机小?

第五问,2024年5月上海一路口,一超速行驶的电动车车主为躲避闯红灯的行人,摔向对向车道,被正常行驶来不及躲闪的汽车司机碾压致死。该案法院最终判决闯红灯的行人承担主责,骑车人承担次责,司机不担责。该案与骑行男孩一案有颇多相似,可为何司机的待遇天差地别,到底是司法者手里的法律不一样,还是人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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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说,公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论,希望涉案司机姜某某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