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用假名字签收物资,最终法官居然判决应由被假冒的受害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近日,深受“假人”“假章”之害的福建隆吉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隆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隆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控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三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枉法裁判。
外地企业被“穿越时空”成被告
案涉项目是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PPP棚户区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项目”,总包人为中建七局,但却是由纪某某、何某等人实际出资并于2019年4月份开始进场施工。后为补办施工手续,纪某某、何某挂靠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与中建七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都是由纪某某、何某直接与中建七局进行沟通。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2月28日竣工,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烂尾。
2022年5月,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宜工公司”)突然将福建隆吉公司、纪某某等人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据宜工公司起诉称,2019年6月2日,其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福建隆吉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租碗扣脚手架、上下丝拖等物资,福建隆吉公司指定该司工作人员“奉杰”、“苏强”接收上述租赁物资。显然福建隆吉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宜工公司的《物资租赁合同》已经存在。
福建隆吉公司答辩称:
其一、福建隆吉公司未与宜工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福建隆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并向法院申请对该枚公章进行司法鉴定。
其二、福建隆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才与中建七局《劳务分包合同》,但《物资租赁合同》早在两个月多前的2019年6月2日就签订了,福建隆吉公司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与宜工公司签订该租赁合同,因此隆吉公司不能“穿越时空”成被告,更不应为该加盖假公章的租赁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物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员“奉杰”、“苏强”并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的员工,甚至还不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福建隆吉公司不可能安排两个不存在的“假人”签收物资,因此该合同对福建隆吉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四、案涉项目完成总造价只有2000多万元,而宜工公司仅仅出租脚手架一项的租赁费就高达860多万元,远超常规项目比例,不符合常理。
其五、本案涉嫌私刻印章诈骗和虚假诉讼,受案法院应当裁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不等鉴定结果仓促作判决
本案中,《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之真伪,成了案件的关键。若公章为真,福建隆吉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否则,让福建隆吉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确实太冤枉了。
为此,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鉴定申请获得了二七区法院的同意,二七区法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2023年3月1日,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向二七区法院发出《司法鉴定费用交款通知书》,确定此案鉴定费为人民币8万元。此后,二七区法院通知福建隆吉公司交纳司法鉴定费。
2023年3月11日,福建隆吉公司通过网银汇款,向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交纳了鉴定费8万元。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尚未做出司法鉴定结论的2023年8月25日,二七区法院丁现术法官居然急匆匆地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径直判决福建隆吉公司向宜工公司承担支付租赁费、违约金等责任。
关于福建隆吉公司提出对《物资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福建隆吉公司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二七区法院称:经查,该协议不仅盖有福建隆吉公司的公章,且有其公司人员杨某某、纪某某签字,且该租赁物资所用项目为福建隆吉公司从中建七局处承包,该请求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
这就奇怪了,此前二七区法院同意对案涉合同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并已委托鉴定机构,且申请人福建隆吉公司已交纳了8万元的鉴定费用。霎那间,二七区法院竟然在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际突然作出判决,还称公章鉴定请求缺乏必要性。如此出尔反尔,法律的权威何在?
福建隆吉公司不服二七区法院丁现术法官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假人假章竟获省市区法官支持
福建隆吉公司上诉认为:
其一、杨某某、纪某某等不是隆吉公司员工,隆吉公司也没有授权委托杨某某、纪某某对外签订案涉租赁合同。
其二、《物资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是2019年6月2日,但隆吉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PPP棚户区改造配建人防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8月5日,即《物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隆吉公司还没有承接案涉棚户区改造配建人防项目,项目还不存在。
其三、《物资租赁合同》虽然盖有隆吉公司公章,但该公章不是隆吉公司印章,隆吉公司在一审依法提出公章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隆吉公司也依法缴纳鉴定费用,但一审法院却出尔反尔,在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际提前作判决,属于程序违法。
其四、纪某某的答辩意见非常明确,案涉《物资租赁合同》是他私自与宜工公司签订的,隆吉公司完全不知情,也未参与,合同款项也是纪某某本人或委托第三人向宜工公司支付。且《物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指定人员“秦杰”、“苏强”是虚构的,纪某某也不认识“秦杰”“苏强”。
其五、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隆吉公司不是《物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且宜工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谨慎审查义务,存在严重过失,不属于善意一方。因此《物资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是宜工公司与纪某某,是宜工公司与纪某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隆吉公司对合同不知情,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纪某某承担合同项下义务。
其六、本案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法院故意遗漏了案涉项目是纪某某、何某等挂靠福建隆吉公司签订合同,纪某某、何某等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根据福建隆吉公司委托二审代理律师陈述,二审庭审中,法官要求宜工公司明确其主张福建隆吉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宜工公司明确是“有权代理”,而不是认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是“表见代理”。但宜工公司所主张的“有权代理”,二审庭审中,宜工公司明确承认不认识福建隆吉公司的人,也没有看到福建隆吉公司为签订合同的纪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哪怕是伪造的授权委托书都没有,据此可以断定宜工公司并非善意。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隆吉公司与中建七局签订《PPP棚户区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隆吉公司从中建七局取得案涉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纪某某、杨某某等人,代表隆吉公司与宜工公司签订案涉《物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隆吉公司字样印章,因隆吉公司与纪某某、何某等人合作从事案涉项目的施工,以及案涉租赁物资实际用于隆吉公司所承包案涉项目、中建七局就案涉欠款曾向宜工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隆吉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由郑州中院唯一博士法官成锴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隆吉公司对郑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隆吉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故意遗漏案涉项目是纪某某、何某等人挂靠福建隆吉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纪某某、何某等人为案涉项目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的事实,隆吉公司还提供了纪某某、何某等实际投资人和施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明,甚至纪某某本人也亲自出庭接受法官询问,证实其实际施工事实;案涉《物资租赁合同》所盖的“福建隆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不是福建隆吉公司真实印章,福建隆吉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纪某某、何某虽然与隆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隆吉公司并没有授权委托其与宜工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更未授意其伪造隆吉公司的公章,其分包案涉项目不是没有边界的,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所有的行为后果都让隆吉公司来承担。
但河南高院以王群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后,还是对案涉项目是纪某某、何某等人挂靠福建隆吉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避而不谈,对假人、假章问题避而不谈,而且还错误认为纪某某、杨某某等人以隆吉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审判令隆吉公司承担相应的债务并无不当,并据此驳回了隆吉公司的再审申请。
就这样,一起“假人”、“假章”的荒唐案,完全得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三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支持。
同案同在河南,却遭遇不同判决
案涉同一个施工项目——“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PPP棚户区改造配建人防工程项目主体及二次结构工程项目》”,同样是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隆吉公司、何某、纪某某同样作为被告,由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作出的(2023)豫14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民终4799号《民事判决书》,不但认定案涉项目是纪某某、何某挂靠福建隆吉公司施工,纪某某、何某为实际施工人,为《物资租赁合同》实际签订人和履约主体,并且判决由纪某某、何某二人承担责任,隆吉公司不承担责任。
商丘市、梁园区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何某虽与被告隆吉公司签订内部合作协议,但协议中约定在涉案工程履约期间纪某某、何某发生的一切债务均由其自行负责,与隆吉公司无关,且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何某系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其他原告起诉隆吉公司的同类型案件,河南高院、焦作中院等多个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均认定隆吉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关于类案判决,隆吉公司已作为证据提交河南高院,但该院主审法官却故意视而不见。
同一个施工项目、同样被挂靠人、同样事实、同样租赁合同纠纷,郑州法院与商丘法院存在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类案同判在河南法院竟然成为空谈、成为痴心妄想。
商丘公安主持正义,鉴定印章为假印章
河南省市区三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支持“假人”“假章”胜诉,已导致隆吉公司濒临破产,上千名农民工即将失业,为社会稳定埋下安全隐患。
具有讽刺和警示意义的是,河南省市区三级法院拒不对印章真伪完成鉴定后进行裁判,因此隆吉公司不得不寻求项目所在地商丘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嫌的私刻印章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处理。
2024年1月31日,商丘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刑事立案。2024年6月21日,商丘公安经鉴定确认案涉《物资租赁合同》所加盖的隆吉公司公章是假印章。该证据再次证明案涉《物资租赁合同》不是隆吉公司签订的,本案涉嫌私刻印章违法犯罪。
福建隆吉公司缴纳巨额鉴定费,河南省市区三级法院不对印章真伪完成鉴定就作出裁判,该行为是故意包庇私刻印章违法犯罪的行为,主审法官已涉嫌渎职和枉法裁判。
为此,没有得到公正裁判的隆吉公司,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目前,最高法院已受理隆吉公司的申诉,并由第四巡回法庭指令二七区法院进行核查。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是最后的营商环境。福建隆吉公司期待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尽快纠正河南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关于该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