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现将我市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范围与项目及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对纳入互认项目范围的检查检验结果开展互认。

1、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相认可。

2、市皮肤病防治院、市精神卫生康养中心、15家镇卫生院、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可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

3、基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远程诊断)结果的,全市各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三、互认检查项目

首批纳入互认项目范围的检查项目,市第一人民医院25项,市中医医院25项,市妇幼保健院17项,市第四人民医院17项,镇卫生院经远程诊断的17项。具体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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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认检验项目

首批纳入互认项目范围的检验项目,市第一人民医院76项,市中医医院65项,市妇幼保健院52项,市第四人民医院31项。具体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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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认时限

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医生认定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对提供15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报告或30天内完整检查报告并有相应影像资料的,予以互认,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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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仙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