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伤害按,受害人张复生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左右面部严重不对称,张口度小于1.5厘米,不仅符合三条重伤标准,而且还构成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
但为了袒护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犯,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却隐瞒了张复生有9颗牙齿折断脱落、左右面部严重不对称、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三处重伤伤情,按轻伤结案。而同是宝坻法院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则认定了张复生的上述重伤情。
不论刑事还是民事,都是宝坻法院的判决,如果事实清楚,为何同案不能同判?如果事实不清,二判必有错判,而错案本应依法纠正,可对于隐瞒伤情,事实错误的刑事判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为何都长达20年了,却仍一直不予撤销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