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问题是“四风”顽疾,损害党的形象、滋生腐败风险、带坏社会风气,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进行抵制。
近年来,在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违规公款吃喝歪风得到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的“吃喝风”禁而未绝。
哪些饭不能吃?
经过梳理分析
隐形变异的违规吃喝
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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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些商人和企业管理者有意识组饭局,通过吃请拉近与领导干部的关系,为其后续“办事”提供“方便”。对这种“饭局”,有的领导干部却乐此不疲,将私人企业主当长期“饭票”,主动违规接受个体老板私营企业主宴请。
案 例
某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在挂职期间,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并参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022年,在我市查处的违规吃喝问题中,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占比呈上升趋势,受处理的干部中党纪政务处分比例也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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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风肃纪的高压下,一些党员干部开辟隐秘“新战场”,他们或在单位食堂“小灶”、在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大吃大喝;或躲进私人会所、高档小区、写字楼吃“一桌餐”,还有的把就餐地点安排在偏僻隐蔽的农家乐、私家菜馆。
案 例
某市局处级领导先后接受业务关系人的宴请,均指定厦禾路一住宅区内的某陈酒养生收藏馆为用餐地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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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名目的违规吃喝也是近年来违规吃喝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些名目花样翻新,也需要认真加以识别。
● 借学习、考察、休假之名,组织宴请或接受企业接待;
● 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变相同城吃请;
● 以接待客商和重要外事活动名义趁机开吃;
● 借口工作调研走哪吃哪;
● 借工作指导为名,组织吃喝宴请,之后以接待上级考察名义用公款报销等。
以上行为均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案 例
某街道非公党委书记借组织党员到烈士陵园扫墓活动之机,套取财政资金5200元,违规用于组织部分党员吃喝、购买茶产品等消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给予收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对公款吃喝等奢靡之风问题的查处,从最初处理公款聚餐的组织者,到“违规吃喝一人出问题,其他人一律要向组织说清楚”,再到不分普通干部还是领导干部,参与违规公款吃喝的人员都要受到处理,释放了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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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盖违规公款吃喝
有的党员干部
在经费报销上做起文章
通过以下形式玩起“障眼法”
走项目专项工作经费,拆分单据、伪造公函,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以虚增人数方式搞超标准接待,在会议费、培训费变相支出;将公务接待费与职工餐费工会经费、培训经费混在一起,利用自身职权或工作关系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吃喝费用等等。
案 例
某市属国企子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商务招待费用报销过程中,采取拆分发票、虚构接待对象等方式,违规报支接待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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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一起学习一下
相关的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小贴士
党员干部在参加饭局之前,建议做到以下“三问”:
一问谁买单?私人聚会不能用公款买单,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以“朋友聚会”名义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
二问和谁吃?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者自觉回避。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同学、老乡、战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三问在哪吃?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另外,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
除了工作需要以外,
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
来源: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