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徐娜
济南中院
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非法获取1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判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典型案例(二)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生活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是,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此类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免费获取、自他人处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71140条,将其中112089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1000元。此外,陈某某通过非法登录某网站后台,窃取公民个人信息41855条,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6100元。综上,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12995条,获利77100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771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某作案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
#03
法官说法
一、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犯罪方式有哪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爱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如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房地产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业绩,在网上购买他人提供的名单;4.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如利用各种黑客软件进入他人电脑、手机等盗取他人信息;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手机公民个人信息。如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违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为前提。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短信、社交软件中的未知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并在官方渠道或正规应用市场下载APP,避免使用公共场所免费WiFi完成电子支付,造成信息泄露。
来源丨刑一庭、审判保障中心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