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当事人联系我,马上就要开庭了,问我需不需要回老家开一个困难证明,或者证明平时表现良好的材料。相信不少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都遇到过类似问题,就是说去村委会开个困难证明,证明自己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年老多病,子女还未成年,老婆在家没有工作,总之生活面临各种困难。或是品格证明,证明当事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想通过这些材料获得法官的同情,争取从轻处罚。

这种证明到底有没有用,事实上大多数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你之前参加过庭审,当你在庭审举证阶段拿出这些材料的时候,法官基本都是这样一句话,辩护人,你所举证的材料与案件事实无关,你可以在辩论意见里说一下。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能都有这样那样的困难,法官可能都不愿意再听了。我们要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点去展开辩护,这些博取同情的材料,无论是困难证明和品格证明,基本上是毫无意义。如果你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私信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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