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962号

邓应贵: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要求你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邓欣悦由原告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花套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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