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昔阳,王某某驾驶冀EU****、冀E****挂汽车列车,在行至交叉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晋K****4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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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