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照顾儿子上学,四川阆中一位妈妈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不幸的是,一家人住进出租屋不到两个月就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2死1伤——妈妈和外婆均不幸去世,儿子四级伤残。据了解,涉事出租房屋系由库房改造。事后,家属方将房东以及燃气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经审理,阆中市人民法院最终确认死者方承担60%责任,房东任某承担15%责任,赔偿14.7万余元;燃气公司承担25%责任,赔偿2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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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事发:妈妈在小区租房陪读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致2死1伤

时间回到2022年1月20日,为照顾儿子上学,席某在阆中某小区租住了任某的房屋,每年房租4000元。同年3月12日晚,因小区停水,席某或其母在打开热水器水龙头后忘记关闭,不久后恢复供水导致热水器启动,持续热水流动,房间密闭,但一家人并不知道,导致席某母子及席某母亲一氧化碳中毒。最终,席某和母亲不幸去世,其子四级伤残。

据悉,涉事出租屋约30平方米,此前是房东任某用于存放自行车等杂物的库房。2016年,任某将该库房改造出租,并隔离出简易厨房、卫生间和卧室,之后又安装了水、电和热水器。2016年3月15日,任某向某燃气公司申请安装天然气,某燃气公司经审核同意后为任某的房屋安装了天然气及相关设备。

经查,席某在租房后,未对室内装修和燃气设施设备作任何改动。事发后,家属将房东以及燃气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具体金额待鉴定后再予以确定。

判决:两死者存在主要过错担责60%房东和燃气公司共赔偿39万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将其所有的库房出租并收取租金,享有经营利益,符合经营行为的一般特征,根据受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任某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设施,并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任某提供给席某的出租房屋系由库房改造,不符合建设规划要求、消防安全要求及天然气安全要求的房屋,在空气流通不畅的室内安装了热水器等燃气设备,上述安全隐患与席某一家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作为出租人的任某有一定过错。

此外,某燃气公司作为专业提供天然气的公司,明知案涉房屋因空气流通不畅、不符合安装天然气条件而安装了天然气,故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案涉房屋不符合居住生活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仍租赁使用,并因疏忽大意忘记关闭热水器水龙头,直接导致同住亲属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和致残的后果,故席某、席母对其死亡和孩子受伤致残存在主要过错。

经审理,一审法院最终确认两死者自行承担60%责任,任某承担15%责任,赔偿14.7万余元;燃气公司承担25%责任,赔偿24.5万余元。

事后,死者家属和燃气公司均提起上诉。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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