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胡某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3个月前终止。最近,他持公司出具的5年来的加班工资欠条向公司讨薪。公司表示欠条中有很多是5年前的,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即使胡某申请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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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结 果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案 件 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都属于在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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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胡某被拖欠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他在3个月前才从公司离职,他所索要的加班工资虽包含了5年前的拖欠款,但现在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值得一提的是,除申请仲裁外,胡某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胡某持欠条在离职后一年内起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