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是一个高明的局。

2024年8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余某、程某等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24)川14刑终41号】,披露了眉山市某区副区长余某与万科子公司董事长和项目经理相互勾结,利用砂石开采,豪取2000万元的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研究生学历,眉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

程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研究生学历,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张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本科文化,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

2014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利用担任青神县某镇镇长、青神县某镇党委书记、眉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砂石开采、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某、黄某某甲等人所送财物共计227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黄某某乙、梁某等人所送现金271万元;与程某某、张某共同收受曾某某所送财物2000万元,其中曾某某承诺送出的200万元尚未兑现。

一个副区长,一个房企董事长,一个房企项目经理,怎样收受2000万元?

黄桷树财经梳理了余某与程某某、张某共同收受曾某某所送财物2000万元的过程。

2017年,眉山市某区政府与成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打造某某村项目,为开发某某村项目,成都某某公司成立了下属公司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因政策调整,某某村项目内设计的一所民办学校未获批准,眉山市某区政府需退还成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的四川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前期投入等资金。同时,按照投资协议,眉山市某区政府负责完成一部分某某村项目红线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但眉山市某区政府财政紧张无力退还四川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资金并完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021年,余某作为眉山市某区政府副区长负责协调处理上述事宜。余某与时任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程某某以及时任四川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某某村项目负责人张某商议提出如下解决方案: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所取得的部分地块用于开采砂石并对外销售,砂石购买商向政府缴纳砂石资源费,政府再将收到的砂石资源费用于解决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土地退款和项目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三人经测算,根据此方案需要开采150万立方砂石,而该150万立方砂石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扣除砂石资源费及其他成本后具有4000余万元利润空间,三人商议以此机会捞取回扣。

后余某利用其副区长职权推动某区政府批准该方案、协调完成审批手续、联系砂石购买商并安排他人注册眉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便控制该项目,程某某、张某向四川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汇报推动该方案获准。余某先后联系砂石购买商黄某某甲、黄某某乙、王某某,最终确定由曾某某承接该项目并告知其需要先支付2000万元好处费,曾某某同意;程某某、张某代表某甲公司向经余某安排由曾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全权处理150万立方砂石的委托。为保障自身利益,程某某、张某要求砂石购买商进场开采砂石前需先支付二人好处费2000万元,余某认为还剩余2000余万元利润可供自己获取遂同意。经余某安排,曾某某多次送给张某共计现金1800万元,程某某分得1100万元,张某分得700万元;期间余某向程某某、张某谎称公司过账需要税费200万元,二人同意,余某指示曾某某扣下该200万元欲自己获取,截至案发曾某某尚未向余某支付该200万元。

案发后,程某某、张某将非法收受的1800万元退还曾某某,曾某某向监察委员会上缴了13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眉山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万科的。

《判决书》中载明:上述事实,有调取证据通知书、万科崇礼新城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相关资料、某某村二期建设项目砂石处置相关资料、某乙公司万科绿地平整相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黄桷树财经推断得知,此事涉及万科崇礼新城项目,打造的是万科眉州文化村,判决书中的余某为眉山市东坡区政府原副区长余鹏,程某某是四川万科眉州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程林栋。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5月15日,监察委员会对余某立案调查。次日决定对余某采取留置措施并电话联系眉山市某区政府办公室人员询问余某是否在办公室需要找其了解情况,眉山市某区政府办公室人员回复称已将情况告知余某,余某在自己的办公室等候,后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到余某办公室将其带回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余某上缴违法所得221万元。

2023年6月14日,监察委员会对张某立案调查。同日,张某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3年9月8日,监察委员会对程某某立案调查,同月13日,程某某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余某、张某、程某某3人均于2023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程某某、张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三被告人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余某、程某某、张某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4月23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42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余某违法所得271万元(已追缴221万元,黄某某乙处50万元),追缴余某、程某某、张某共同违法所得2000万元(已追缴1350万元,曾某某处650万元),上缴国库。

余某、程某某、张某均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2024年7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