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阔的中华大地上,每一个寻求公正的故事都是一部坎坷而动人的传奇。刘蓉蓉,这位山西的女子,为了替含冤的父亲昭雪,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路。她的经历不仅考验着国家的司法制度,更触动着每一个人的法治神经。
刘蓉蓉替父喊冤历时数年,案件甚至惊动了最高检,然而,结果却仍旧让人颇感失望。尽管最高检“过问”此案,并书面督办此案,但最终的裁决却依旧流于形式,未能真正满足刘蓉蓉的期待。
山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曾深入调查,出具了一份《复查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原案在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的偏差。这一发现让刘蓉蓉看到了为父申冤的希望。然而,当案件转至第一检察部后,却迅速结案,当事人的申诉被驳回,这无疑是对刘蓉蓉及其支持者们的一次沉重打击。
刘蓉蓉的父亲名叫刘俊成,原是中铁三局职工,1998年办理了停薪留职,2006年起以老职工身份及人脉关系,开始承揽该公司下属桥梁分公司的工程项目。同样做中铁三局下属公司的分包工程四川鸿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青某福。
法院认定:2016年10月31日,鸿瑞鑫公司中标承揽了中铁三局太焦高铁晋中制梁场箱梁预制工程。同年11月,项目开工。在此期间,刘俊成多次给青某福打电话,威胁索要120万元保护费,否则不让其正常施工。当月底,刘俊成到晋中制梁厂找到青某福,威胁其如果不交出120万元,就要对其实施绑架。青某福考虑到人身安全以及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6日给刘俊成转账60万元。2017年6月18日,刘俊成到晋中制梁厂找青某福。在车上,他向青某福索要剩余的60万元保护费,二人未谈妥。下车后,刘俊成拿镐把朝青某福右小腿脚踝处狠打了两下。经鉴定,青某福右内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刘俊成受审时承认打伤青某福,但坚决否认其犯敲诈勒索罪,称他并没有给青打电话要过钱。
一审宣判后,刘俊成提出上诉。2019年7月,晋中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刘俊成及其女儿刘蓉蓉开始向晋中市中院、晋中市检察院、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检察院等部门申诉,均被驳回。
不过,刘蓉蓉为父申冤的案件在最高检办理环节偶现“曙光”。2023年5月,最高检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检察院下发了《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
最高检称,经审查,关于刘俊成是否向青某福敲诈勒索120万元的事实,在案证据只有青某福陈述是直接证据,丁某敏等多人的证言均系从青某福处得到的传来证据;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对原认定结论的质疑作用,应当引起重视。
因此,最高检责令山西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结论。
漏洞百出的报案
究竟是怎样离奇的案子,竟“打动”最高检,使其专门下函交办、责令重新核查?
据悉,2017年6月18日,青某福被打后,连夜在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报案并作了笔录。
青某福报案称,他被刘俊成打伤了。接受警方讯问时,青某福详细叙述了被打的经过。对于被打缘由,他说是“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
5天后,青某福向晋中市公安局提交了《报案材料》,详述了自己被打的遭遇。不过,他此次报案称,刘俊成系黑恶势力,打他是因为索要“保护费”未果,并对他进行敲诈勒索。
据悉,青某福提交《报案资料》后的第四天,即2017年6月26日,晋中市公安局局长在材料上作了批示。次日,常务副局长接着在材料上批示:“刑侦支队抽调人员直接办理,依法严处此类阻碍重点工程、破坏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久后,刘俊成被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过领导批示,骤变为“影响大局”的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也变成由晋中市公安局提级“直接办理”。
刘俊成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始终否认其有敲诈勒索青某福的行为。他说,自己打青某福是因为税款纠纷。
据刘俊成供述,他和青某福在2016年合作做山东邹平制梁场项目。青某福用其资质把工程揽下,后把钢筋制作和钢筋绑扎的活儿交由他做。
因为没有资质,刘俊成便把活儿介绍给陈某喜去做,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青某福的劳务公司与中铁三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施工税是3.39%,结果做完工程后,青某福跟陈某喜说要5%的税。
陈某喜就此事向邹平制梁场负责人咨询,得知该扣的税场里已经扣完了,不存在其他需要再次扣除的税钱,便将此结果告诉刘俊成。刘听后很生气,于是,便将青某福打伤了。
笔者注意到,青某福先后两次报案,作了多次询问笔录。晋中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作批示的当天,该局刑侦支队警察给青某福作了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中,青某福对双方间的纠纷缘由给出“另一个版本”——与刘俊成相似的说法。
从最初报案时的“因为工作上的事”,到“因为税款和敲诈”,后来变为“只是敲诈”,青某福在笔录中对其被打起因的陈述,发生多次转变,使得案件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最高检的“交办通知书”在也提到,该案多名当事人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
尽管如此,2017年11月7日,晋中警方仍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11日,榆次区检察院先后两次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到2018年4月25日,榆次区检察院才将此案公诉至法院。
报案材料多为“传来证据”
据目前的生效判决认定,刘俊成多次以给青某福打电话、发微信恐吓图片等手段,索要剩余未付的60万元“保护费”。
笔者了解到,检方第一次决定退补时,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提出,补充青某福受到刘俊成敲诈是否有录音记录等证据?而警方在《补充侦查报告书》中说,经多次询问,青某福均表示没有相关录音证据。
至于“微信恐吓图片”,青某福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2017年6月14日,刘俊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两张图片,一张是一个轮椅,另一张是三根镐把,同时在图片上注明文字“爱护同事,我能做到”,接着其在下面评论:“我为他准备了这些,相信过几天他会用到的。”
不过,在2017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青某福详细谈了其对此事的认识。青某福说,因为前一天,也就是在2017年6月13日,刘俊成给他打过电话,通话中说,他向刘要税款是在骗钱,还威胁说已经给他准备好轮椅了,所以,刘俊成一发这个关于轮椅的状态,他就认为,对方要打他、让他坐轮椅。
如此看来,青某福作笔录时已说清,发轮椅等恐吓照片是因税款纠纷欲泄愤,并非为了侵财,法院判决中仍认定刘俊成是为索要剩余60万元“保护费”发的恐吓图片。前后所述自相矛盾。另外,刘俊成申诉时提交的朋友圈截图显示,2017年3月、4月,青某福多次对刘俊成发的朋友圈进行点赞和留言交流。这像“敲诈者”与“被害人”之间应有的样子吗?
据悉,刘俊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自己收过青某福给的60万元。他解释,这是在太焦高铁招投标前,青某福答应给他120万元,买他退出太谷制梁场的投标。
中铁三局建安公司桥梁分公司总经理丁某敏作证称,他听青某福说,青干晋中制梁场的活,刘俊成跑来要120万元,不给的话青某福就干不成,青便给了60万,刘俊成一直在要剩下的60万元。但他否认自己指使青某福给刘俊成60万、让刘退出竞标。
此案二审期间,刘俊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丁某敏手写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那120万元并非“保护费”,而是经丁某敏协调后退出投标的钱。
法院却认为,这份《情况说明》字迹潦草、未完成、无签名,不能证实为丁某敏所书写,亦不能证实丁与本案青某福向刘俊成支付款项之间的关联性。
“轮流坐庄”揽工程乱象丛生
丁某敏在《情况说明》中说,我单位接到晋中制梁场任务后,刘俊成找我表示希望承包其劳务任务,但其没有资质,公司领导也要求家门口的活要干好,不能有闪失,不同意。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不能给单位造成损失,青某福中标后,我协调刘俊成、青某福……有钱大家挣,要不就谁有本事谁干。后来,青某福、刘俊成如何接触、如何联系,我也没再问……出120万元帮单位解决难题……
据知情者称,当时没有书写完毕的原因,是丁某敏突然反应过来,再写下去会将自己与中铁三局牵扯其中,便拒绝继续书写和签署姓名。
刘俊成被抓后,面对警方讯问,他曾一度表示,自己跟丁某敏“没什么关系”、没有经济往来。一审宣判后,眼看丁某敏不帮自己说明实情,2019年8月,刘俊成通过律师举报丁某敏。
刘俊成举报说,他2012年以后干的工程,都是从丁某敏手中得到的。在此期间,丁涉嫌向他索贿。他们单位的工程,招投标就是个表面形式,实际上都是丁某敏几个人说了算。
知情者介绍,上述举报经山西省检第一检察部移交山西省纪委监委,省纪委又移交至中铁三局纪委,之后就没消息了。
刘俊成案的申诉书中,对上述招投标“潜规则”描述得更为详尽。据描述,当时的制梁场劳务工程项目尽管形式上走招投标,实际都是刘俊成、青某福等人固定的四支劳务工队轮流承揽、轮流投标,即轮到谁时,由谁进行投标,其他人或另行安排别的劳务公司陪标。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由丁某敏等梁场领导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如果按照规矩由各方轮流“坐庄”承揽劳务工程,便不会产生谁补偿谁的问题。然而,在轮到刘俊成承揽工程时,上述“规矩”常常被打破,由此产生了用“补偿费”换取劳务工程的做法。
为证明“协调竞标”、“轮流坐庄”之事存在,刘俊成及其家人申诉时,还提交了他女儿刘蓉蓉与丁某敏、文某杰(文总)的通话录音。刘俊成入狱后,刘蓉蓉通过电话联系丁某敏,询问其在沈阳、赤峰工地协调她父亲退出竞标的270万元补偿金问题。申诉证据提到,丁某敏在2019年9月14日将其中的70万元归还,剩余的200万元丁某敏协调赤峰工地项目负责人文某杰处理,刘蓉蓉与文某杰电话确认了此事。
笔者注意到,最高检在《交办通知书》中专门对此进行了回应,称需要对丁某敏、“文总”就上述《情况说明》、通话录音文字记录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丁某敏是否书写过相关《情况说明》?如有,其中的“120万元帮单位解决难题”是什么意思?
第二,申诉人所称的“提前沟通”、“轮流坐庄”、“支付转让费”等情况是否客观存在?申诉人和丁某敏、“文总”的通话中提到的“转让费”是怎么回事?
第三,刘俊成以往是否以本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承包过相关工程?如有,刘俊成承包工程时是否向他人支付过转让费?
省检察机关为何两次驳回当事人申诉?
刑事申诉之路,远比想象的要艰难。2019年7月,晋中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随后,刘俊成及其家人先后向二审法院、山西省高院、晋中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据悉,2021年9月,刘蓉蓉替父亲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第十检察部承办人会见律师后,结合大量证据资料,出具《关于刘蓉蓉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方面、证据采信方面均提出纠正意见。复查意见中更是对案件中涉及的重要证据及定罪量刑提出了不同意见,且对该案中有可能涉及的中铁三局领导涉嫌职务犯罪一事重点提及。
但到了2022年8月,山西省检察院在时隔一年之久后,却对该案作出了“申诉理由不予支持”的《申诉结果通知书》。
据知情者透露,该案证据材料及《复查报告》在移交至山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后,承办人长时间不看案卷,以致案件空置半年之久,在律师多次催促下,第一检察部匆匆写下一份《驳回通知》。承办该案的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跟律师通过12309沟通中,对案件资料也不甚了解。
此后,刘蓉蓉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幸运的是,她又一次遇到了认真负责的检察官。2023年5月15日,最高检向山西省检察院下发《刑事案件交办通知书》,并“手把手”提点山西检方办案,从三方面列出多个需要调查核实的“重点问题”。
遗憾的是,最高检交办下去,仍未能给案件带来转机。2023年9月,山西省检察院就该案第二次作出《申诉结果通知书》。省检察院对最高检责令其重点调查核实的多个问题未作任何说明,也未向律师或者申诉人、当事人进行任何调查,便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申诉。
刘蓉蓉坎坷的申诉之路,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如何实现司法真正的公正与高效,如何让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了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法治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