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结案止,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举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悬赏金额给予奖励。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予以保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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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东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东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