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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也会污染水源,影响水产品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饮食安全。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深入贯彻生态文明、以人为本思想,推进“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024年9月13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浦城县河长制办公室、浦城县农业农村局、浦城县水利局、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浦城县法院、浦城县公安局等多部门开展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活动,为水域生态保护和群众安全提供现代化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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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河组在南浦溪(浦城大桥)开展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联合巡河活动,通过无人机空巡与地面人巡相结合的巡查方式进行巡河,重点检查了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易发频发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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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河结束后,检察干警及各单位工作人员走访附近居民,了解非法捕捞易发的时间、地点及常见手段等情况,摸排非法捕捞线索,倡导群众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活动当天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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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在县域河道内发现的两起使用禁用工具电鱼违法情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处理,履行监管职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河道的巡查力度,为河道水源和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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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检察院将持续推进上级院部署的“打击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强化与县农业农村、河长办、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 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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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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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审:傅耕林

责编:政治部

编辑:张晓丽

作者:叶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