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一、前言
最近几年以来,涉及贪污受贿类的职务犯罪,在涉案金额上,有一个数额不可忽视,那就是10亿元,因为这涉及到贪腐类犯罪适用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的分界线。很多人认为贪污受贿过10亿元,意味着一只脚已经踏进了“鬼门关”(俗称10亿“杀”),但在有些案件却不一定。
为什么会这样?下面肖律师将以贪腐类刚过10亿元或10亿元多一点的案例来进行论述(因为超过太多,被判“斩立决”的概率太大,不具备参考价值,比如说赖小民、李建平案),具体而言,因为不同案件的案情是不一样的,所以判决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二、相关案例
(一)死刑案例
白天辉案,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1.08亿余元(死刑,目前为一审判决)
白天辉为何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主要在于受贿数额达到11.08亿余元(已经超过10亿元)。法院的裁判理由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死缓(保命)案例
1、张中生案,原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主管煤炭。受贿10.4亿(死缓+终身监禁)
同样是过10亿,张中生案二审为何改判为死缓+终身监禁?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张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中生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张中生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蔡国华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涉及五罪,受贿11.8亿余元,其中10.7亿元系未遂(死缓+终身监禁)
同样是过10亿,张中生案二审为何改判为死缓+终身监禁?主要在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的裁判理由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结语
贪污受贿类职务犯罪,同样是涉案金额过10亿元的案例,判决结果因案情不同,结果也有所不同,有人被判死缓保命、终生监禁,有人却被判死刑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