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率达100%。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3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

5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

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6

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对因本级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来源:崇左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