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张三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江苏省或公司指定与业务相关的其他经营地点。

2023年1月12日,公司向张三出具岗位调动告知函,载明:因业绩未达标且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对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由某某项目营销置业顾问调整至某某项目营销置业顾问,职级均为P1-2,调整后薪资保持不变。

张三回复两项目直线距离为52km以上,单趟车程70公里以上,不同意调动。

2023年2月3日,公司向张三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载明因张三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岗且未按时报到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执行调岗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调岗行为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也未能证明其合理合法性的,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虽然张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不能因此认定公司可以随意调整张三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调整仍需具有恰当性和合理性。公司以业绩未达标末位淘汰及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将张三从江阴市云亭街道某某项目调整至无锡市马山镇某某项目(别墅尾盘项目),二者相距70余公里,直接影响了张三的通勤成本及佣金提成。

公司在未与张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亦未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补偿措施,在张三明确表示不接受该工作安排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要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中,虽然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该工作地点的调整仍应是合理的,不应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困难。公司调整的工作地点前后相距70余公里,实质性影响了张三的生活及劳动关系的内容,应认定公司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就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在公司亦未提供交通补贴或必要的交通条件的情况下,张三明确表示不接受该工作安排,不属于旷工,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张三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案号:(2024)苏02民终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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