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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保存,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邀约他人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情形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如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之后大量饮用糖水利尿,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就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要求,对可能发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报告嵩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嵩明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来源:县食安办|编辑:李艳娜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