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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邻里关系?

一般而言,邻里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但住得近了,难免会有摩擦,本期《安小槌说法》将分享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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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唐A、唐B是堂兄弟,两人比邻而居。唐A的一块承包田紧邻唐B房屋左下侧。

2021年,唐B对房屋院坝进行加宽改造,修建了花坛,并在院坝中埋入一条排水管道(原为其院坝外的明渠排水沟)确保左边水田的水流通过。另外,还在房屋右侧也修建了一条排水沟。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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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B硬化院坝前,院外有条小路可以进入唐A农田,但不具备机器通行条件,扩建后小路被占。

2022年7月和2023年7月唐A田坎两次发生垮塌,唐A认为其为唐B排水系统未完善导致的,且小路被占不便于通行,遂将唐B诉至安岳法院。

诉请:唐B拆除部分院坝及花坛,立即修缮排水系统并赔偿唐A田坎垮塌造成的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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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现场查勘。经查,唐A承包田仅有一个出水口,出口靠近唐B房屋一侧且位置较高。唐A田坎两次垮塌时安岳均有特大暴雨自然灾害发生,唐A承包田还有其他排水沟的水注入。

另外,唐B曾明确表示允许唐A在不损坏院坝的情况下正常通行。

安岳经审理认为,被告修建房屋和硬化院坝时留出两处排水设备,努力消除隐患、化解矛盾,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田坎垮塌的具体原因和损失的多少,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和修缮排水系统,确保其耕地田坎不受冲垮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部分院坝及围栏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因行使相邻权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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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因行使相邻权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超过必要的便利限度的,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在本案中,被告将其院坝硬化且允许原告在不损坏院坝的情况下人员和机器通行,实际上并不妨碍原告通行,要求其不损坏院坝也是正常、合理的要求,且在被告院坝未硬化前,院外小路也不具备机器通行的条件,在原告田地的另一侧也有道路通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部分院坝及围栏,明显超出了“必要便利限度”的合理范围。

面对邻里纠纷,公民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相互谅解、相互让步理念共同化解矛盾。面对自然灾害,更需要邻里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我们倡议,持续保持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为树立良好家风、族风和民风争光添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供稿:余 灿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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