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许昌一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广泛关注。

女子哭诉
被丈夫扇近7小时巴掌
据爆料,女孩父亲去年因家暴构成故意伤害入狱八个月。父亲出狱后不愿离婚,不断恐吓,甚至扬言要杀了母亲一家。女孩称,自己小学三年级时,就曾目睹爸爸砸了妈妈的电动车,并且疯狂殴打妈妈。


记者对话被家暴当事人闫女士,“他光着身子,跪在我胸前扇巴掌,从晚上9点多一直打到凌晨4点多。”回想起被家暴的经历,闫女士仍心有余悸。

据悉,其丈夫曹德周也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入狱,已于今年8月5日刑满出狱。因女儿在网上发声,闫女士也遭到丈夫的威胁和恐吓。近日,闫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表示会对离婚诉求尽快判决。
妇联介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9月9日,许昌市妇联表示妇联充分重视,正在为博主母亲闫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妇联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到,博主母亲并未有其他报警记录,是否“遭一生家暴”正在调查。妇联正在和博主母亲保持密切沟通,并关注她的离婚案。
据媒体消息,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23年9月4日晚,曹某与闫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已于2023年12月28日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经查,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住所。
9月10日晚,闫某的女儿再次发文称,当地妇联已联系法院协调,对于闫某的离婚诉求,法院将“尽快判决”。

9月10日,该网友表示,法院已向母亲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出狱后仍威胁妻子
踹她一脚,那算动手吗?
9月11日,记者赶往事发地,见到了发帖网友的父亲曹德周。对于女儿提到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的说法,曹德周并不认同。他认为,真正的家暴只发生了一次,“偶尔急眼了,踹她一脚,那算动手吗?”

今年8月5日,服刑8个月的丈夫出狱后继续威胁她,又导致二女儿受到惊吓割腕受伤。
交谈中,曹德周对女儿“椰椰桃”充满怨愤,“都是我大姑娘搞的事,没给你(记者)说,也就不知道!”
当事女儿告诉记者,父亲曹德周出狱后,曾多次上门纠缠、语言威胁她母亲,母亲一直都处于精神紧张的状态,认为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证,害怕曹德周找到自己,“我就怕他一把把我掐死!”“一刀把我捅了!”
网友评论
@小冯同学很优秀:好震撼的“那算动手吗”?
@李滟慧:你被人跺一脚,感受一下!
@淡漠rn:这样子,受害者会有条件反射,长期受到精神折磨、皮肉之苦,这样的家庭,也是苦了孩子。
@妹有鱼丸炒面:希望当事母女尽快走出阴霾,拥有真正自由的幸福。
@chenlinbo:愿保护令守卫妈妈,不再受伤害。
@lubibb:离不离婚不重要,赶紧离开换个城市生活,跟以前所有的联系都断绝!为了活下去,没有什么办不到的。

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求助。报警后,应及时做伤情鉴定。同时,留存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等相应证据。此外,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继续受到伤害。
哪些证据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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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稿普法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