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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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2019年4月开始养殖蛋鸡。2019年,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某公司)承建云南省某高速公路某标段工程。自该年11月起,中铁七局某公司在某养殖公司鸡舍下方水平距离最近约60米的地方建厂进行T梁生产,直至2021年5月24日结束(其中2020年1月-2020年3月处于停工状态)。该厂生产时产生噪声,其间某养殖公司饲养的蛋鸡出现蛋量下降、停止产蛋、蛋鸡死亡等情况。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多次监测,养殖场鸡舍内夜间噪音值均为50分贝以上。某养殖公司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某养殖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某养殖公司的鸡场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金额鉴定评估为3452596元,其中:直接损失1990051元、间接损失1462545元。

裁判结果

易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铁七局某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某养殖公司存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评估结果关于直接损失部分依据充分,遂判决:由中铁七局某公司向易门某养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90051元和支付鉴定评估费60000元。宣判后,某养殖公司和中铁七局某公司均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二审认为,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值昼夜均在50分贝以上,已超过了限定标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某养殖公司的养殖生产记录以及双方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的协调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因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污染行为,对某养殖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影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本案系云南环境资源审判“1+1+38”审判组织体系正式建立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审结的首例跨行政区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侵权人承建高速公路修建项目,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夜间施工所带来的影响更加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损失范围的认定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既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了一方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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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