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984年,乘着改革开放的春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运而生,成为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此后经年,从茫茫无际的盐碱荒滩到国际一流产业新城,一代代意气风发、热血沸腾的泰达人,在这片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热土上,不断掀起改革创新的浪潮,打造对外开放的高地,开创了诸多改革开放史上的先河,贡献着众多制度创新的范例,探索出多条突破性的有效路径。天津经开区是中国改革开放历程的生动缩影,谱写出中国改革开放史上最壮丽的篇章之一。

40年砥砺奋进,40年春风化雨。在建区40周年之际,天津经开区管委会与天津新闻广播合作推出《四秩芳华: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泰达瞬间》栏目(天津人民广播电台FM97.2 天津新闻广播,每周三0:00-1:00首播,13:00-14:00重播),共同回望波澜壮阔的发展征程,以文字与声音定格一个个中国改革开放史上的“泰达瞬间”,向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致敬,向每一位为泰达发展作出贡献的开拓者致敬!今天让我们走进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泰达瞬间第四集——泰达,推动了中国70年土地使用权的诞生。

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产业大迁徙的浪潮中,‌中国凭借原料丰富、‌人工成本低廉、‌土地价格优惠等优势,‌迅速崛起为“世界工厂”。‌松下电器、‌马夸特、‌可口可乐、‌大众汽车、‌通用电气等诸多跨国企业‌选择投资中国并实现了自身的非凡成就。‌但40多年前,在中国的土地上建外国的工厂,按照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是不允许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使用权不能转让。这条法律,也曾困扰着年轻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贯敢为天下先的泰达人,是如何探索土地使用新模式,推动中国70年土地使用权诞生的?又是如何以“法”为基、在创新领域“探路”、在桎梏之地“破冰”,为国家立法提供“泰达样本”的?

我国70年土地使用权诞生

1987年2月,美国MGM公司总裁马利克·普尔先生来到天津开发区,对这片开发中的土地产生了浓厚兴趣。他想在这里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开发,吸引国际投资者来投资设厂和兴建商业设施,构建“马利克工业区”。对于天津开发区来说,这一项目若能落地,不仅可以解决大批人的就业,又可以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还能引进相当数量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强力推动天津工业发展。

按照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土地是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然而,改革开放,不放就不活。如何在保证我国基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满足改革所需,泰达人开始了积极思考研究。

早在1984年11月,天津开发区就曾向国务院提出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建议。针对MGM公司提出的要求,他们再次着手研究具体的解决路径,开始萌生出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的想法,即土地还是国有的,出租出让的只是使用权。在多方听取外商意见和考察调研多地改革进度的基础上,天津开发区提出了将土地出让使用期限拟定在70年的方案,并向国务院特区办再次提出正式建议。

1987年,国务院特区办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建议在上海、深圳、广州及天津开发区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标志着国家首次土地开发尝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天津开发区迅速响应,一个月内制定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并获批实施,同时获权制定细则与收费办法。同年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了这个,一系列工作就有章可循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及《收费办法》

1989年8月8日,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与美国MGM公司正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合同诞生了,出让面积5.36平方公里,出让期限为70年,成为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首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字仪式

尽管MGM项目后期因国际资本流动未果,但它强有力地推动了开发区工业新城总体规划。最难得的是,其引发了中国宪法、土地法的修改,此后,“70年的土地使用权限”被成功地运用在之后的房地产中。全国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格式就是当年由天津开发区设计的。这是天津开发区富有远见的抉择,更是值得开发区人骄傲且应永久保存的记忆。

“依法立区”的先行者

推动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天津开发区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道路的一个最成功的突破。在40年前,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出台相应的法律是承诺,也是对外开放的宣言书,只有法律的建立才能标志着我们坚定不移地执行改革开放的既定方针。想要扩大开放,就需要建立一个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与之相应的,必须坚持“法治立区”的根本。这是天津开发区在建区之初就确立的理念和思路。只有在公平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中,企业才能消除顾虑、放心去“飞”。

1985年7月,开发区创立仅半年,天津市人大就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四项法规,成为开发区立区的四大支柱。这些法规当时在全国是较早出台的,非常具有前瞻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985年7月天津市人大通过的四项法规成为开发区立区的四大支柱

1986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又通过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税收实施办法》《天津经济技开发区税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接下来又在短短几年,先后颁布实施了40项行政管理规定,为开发区“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时在天津开发区官员中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不管就是最好的服务”。原来这里所说的“不管”,指的就是依法治区,摒弃行政干预。1989年,天津开发区在全国开发区中率先建立了第一个经济审判庭。1990年,日本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与本市一家赫赫有名的乡镇企业发生了一起经济纠纷。后者在没有经营权的情况下,承揽了费加罗公司厂房装修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费加罗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建议日商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同时明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法院的调查和判决。法院经过充分调查后,判决日商胜诉。日商百感交集地说:“没有想到天津开发区有这样好的法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得到了真正的体现。”于是,他立即决定在开发区增资400多万美元。

从法治层面保障发展,泰达形成了一套独到的经验。“我到过中国的一些地方,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地方像天津开发区这样如此重视和强调依法办事。”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教授、相马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相马达雄先生曾深切感言。

为全国立法提供“泰达样本”

“改革是制度的创新。办开发区不是办公司,只注重经济效益是不够的,社会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同步。曾任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叶迪生同志表示。

作为与国际接轨的先行者,天津开发区始终站在改革的最前沿,积极吸收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让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可以说,开发区的法制建设充满了创新精神,敢于突破常规,解决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体制机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制约等问题,为企业解决爬坡过坎中的实际困难,让大家乐意来到这里生活居住。这些尝试,不仅护航泰达发展,更为后来国家立法提供参考样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天津开发区早期生活区鸟瞰

比如当时进入开发区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除了工资高,生老病死、住房等各种福利都没有。于是1992年,开发区3次召开征求意见会,通过报纸公开征求意见,在年底颁布实施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区内所有企业的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事故和女职工生育保险,并参加住房储蓄基金的统筹。这样,就职于开发区的职工不仅在职时能看得起病,失业时也能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退休后还能老有所养,从法规上使员工的个人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些做法在中国又一次开创了先河,在天津开发区实践了10年之后,我国的《劳动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仅是天津开发区尝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践的一个生动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0年来,泰达一直努力把法治锻造成最强核心竞争力之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经济区域的管理、国际投资环境的营造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探索,磨砺沉淀出泰达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气质,也为我国立法贡献了诸多参考样本。愈发公平、包容、全面、科学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赋予这片区域日新月异的底气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