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
算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吗
最新通知来了!
小编近日获悉
为扩大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
镇江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出台了
《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明确了缴存职工
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
不计入
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通知具体内容、政策解读
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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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的“两套房产”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将第九条(七)明确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本通知自2024年9月6日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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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房屋套数
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中心出台《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54号),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 政策内容
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二、 房屋套数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按借款人提供的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住房套数合并计算,其中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此前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通知
对2024年度企业类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时间:
调整政策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08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490元。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各12%。
关于调整2024年度企业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企业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镇江市2024年度企业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08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49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各12%。
四、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应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原月缴存额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单位基数调整。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本单位基数调整,办理途径分为两种:线上和线下。
(一)线上业务:
单位网厅用户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从“业务办理”模块中点击“基数调整”功能进入,点击“导出”,选择“基数清册”,下载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本次基数调整无人员下调基数的,在“批量导入”功能中导入填列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本次基数调整有人员下调基数的,在“批量导入”功能中导入填列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后,再点击“收件扫描”功能,上传下调基数职工签字确认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上述两种情形,点击“提交”功能后,等待审核。基数调整业务办理进度,单位可以在网上服务大厅首页中已办业务区域查询。
(二)线下业务:
非单位网厅用户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复制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好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七、调整政策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八、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时间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九、驻镇的企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数按本通知执行。
十、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关于调整2024年度企业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编辑:张萌萌
来源:镇江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