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中,侦查机关上门调查,还有机会自首吗?
通关类的走私案件中,常见海关缉私局对嫌疑单位突击检查,或到嫌疑人家中,将嫌疑人带到公司调查。在此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还有自首的机会吗?
自首的构成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假设涉案人员都是如实供述,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又分为典型的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典型的自动投案就如普通人所理解的,在缉私局发现之前,主动到缉私局交代犯罪事实。所以,侦查机关上门调查的情形,就得看是否符合视为自动投案。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种情形下,既有认定自首的判决,也有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为什么同样的情形,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呢?其实,这其中的差别就在于缉私局上门调查时是否已掌握了部分走私的事实:如果缉私局是带着实质性证据上门的,那么涉案人员不论如何全面交代,或交代缉私局并未掌握的走私犯罪事实,都无法认定自首。
所以,当海关缉私局上门调查时,涉案人员应该如何应对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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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犯罪中,电话通知到案,就一定能认定自首吗?
如上所述,认定自首关键要看是否属于视为主动投案。那么,通关类的走私案件中,常见海关缉私人员电话通知涉案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涉案人员如约去了,这种情形下,是否属于视为自动投案?
在司法实践中,该种情形下,认定自动投案、认定自首的判决很多。但是不是所有的电话通知到案都属于自动投案呢?不是的,有司法观点认为,如果缉私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未告知涉案人员涉嫌走私犯罪,涉案人员虽然主动去了,但也不认定是自动投案。
还有一种情形是,虽然电话通知到案了,但涉案人员在接受第一次笔录时,隐瞒了部分走私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这种情形也不能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