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签风险告知书,医院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不少患者在和医院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往往的到的答复是,风险告知书中已经告知你们了,这是手术的并发症,你们也签字了,医院没有过错,不用赔偿了。确实是这样吗,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发生了损害医院承担责任。但是风险告知书仅仅是证明医务人员进到了告知义务,并不具有免责效力。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在于风险告知书的签订与否,关键还是看医院有无过错,即使医务人员告知了风险,但是违反了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一样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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