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说明,法律在认定损害责任时,有她自身的价值导向。当损害发生后,有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的,必须追究责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相关方也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受害人也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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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470,旅游发生意外谁来担责案

本案裁判说明,法律在认定损害责任时,有她自身的价值导向。当损害发生后,有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的,必须追究责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相关方也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受害人也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一.案件简介

去年3月,60岁的王某和杨某想结伴去四川旅游,于是向A旅行社咨询了相关事宜,A社推荐了B旅行社的8天7晚品质游,王某和杨某就与B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购买了8天7晚品质游。同年4月2日,两人跟随B旅行社到达景区,当时,根据B旅行社的安排是个人随意活动。在下山途中(约17点15分),王某突然晕倒,杨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等待过程中,景区工作人员带来了氧气瓶、担架,将王某送至观光车,通过观光车送至索道乘车点,再通过索道将王某送至山下。18点21分左右,将王某送达山下,随后等待在此处的救护人员立即将王某送Y院;18点37分,王某诊断为猝死。

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B旅行社、景区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47569.33元。

法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B旅行社向王某亲属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二审,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法庭为何只判决B旅行社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A旅行社、景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B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是安排游客到高海拔地区旅游服务活动的提供者;B旅行社未向王某提示过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在王某突发晕倒后,也未有人在现场,未采取过任何救助措施,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B旅行社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

至于A旅行社,在整个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未提供过任何旅游服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旅行社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至于景区,王某突发晕倒时,景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且事发后景区也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偿,故景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的死亡,病历载明为猝死,又根据医务情况说明,以及结合当时所处地理位置、王某死亡原因,主要是由其自身身体加上高原反应诱发疾病导致,因此王某对自身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裁判说明,法律在认定损害责任时,有她自身的价值导向。当损害发生后,有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的,必须追究责任,但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相关方也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受害人也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

1.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旅游经营者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旅游者要旅游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F院应当根据旅游者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