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30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4件案例予以发布,这不仅是对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的纪念,也让人们藉此机会重新回顾国家赔偿涉及的法治理念、制度价值和一些标志性案件的司法意义,启发人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这4件案例,各有其典型意义,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当事人包括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此外还有一起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申请并获得赔偿的是沈阳某房地产公司。

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审得以改判无罪。在改判和给予国家赔偿两个环节,最高法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并且提高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体现了一个“高”字。张辉、张高平被错判有罪并被长期羁押,再审改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15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凸显了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快速办理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快”字。呼格吉勒图案件得以平冤昭雪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优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予以赔偿的整体方案,体现了从优赔偿的“优”字。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涉及未被法院认定为涉案财产2000万元的返还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的赔偿。这起案件,同样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让申请单位不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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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件申请赔偿案,都是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赔偿对于国家权力行使不当或者司法裁判错误起到一种经济补救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采行,国际社会还将这项权利的实现列为刑事司法的一项准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在制定国家赔偿法之前,我国对冤错案件中被错误逮捕、监禁的人给予经济补偿,主要是依据政策进行,人们习惯称之为“落实政策”。1982年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含有国家赔偿的内容,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吹响了号角。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正式建立。这部法律后来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多年的适用中,发挥了保障被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为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最高法出台了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使国家赔偿法更好地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行动中的法律,进一步实现了国家赔偿领域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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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来说,国家赔偿制度具有警醒作用,提醒其谨慎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情况再度发生。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尽力避免发生错误,但再戒慎恐惧,仍然难免发生错误,一旦发生错误,受害人可能经济方面遭受损失,精神方面也受到损害,而且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错误的剥夺,甚至有人因错误裁判而失去生命。这些人有权利得到国家的赔偿。国家赔偿是对遭受经济损害的被害人的一种补救,也是对受到冤屈的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

回顾这些国家赔偿案例,有的当事人在获得国家赔偿前已不在人世,国家赔偿只是对其在世的亲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失去的生命是无法通过赔偿而获得新生的。从冤错案件中汲取教训,健全司法程序在约束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机制,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从而减少国家赔偿法因错误行使国家刑罚权、追诉权的实际应用,才是治本之道,这也是这些年来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种种努力力求达成的目标。目前,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进一步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相信法律修改完善后,会为人权保障与公权力制约提供更为全面可靠的制度保障。(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文章转载自“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