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的蒸湘公安分局发布消息,称自己积极行动,通过网上巡查,在7月份依法严厉打击了一个违法行为人。其为吸引他人关注,跟风欲博取流量,在某APP上散布有关衡阳摩天轮相关的相似五张拼接不实图片,并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
根据警方发布的消息,违法行为人周某致使部分网友信以为真,引来大量转发扩散,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被蒸湘公安依法行政处罚。
这一行政处罚也引发了网络上不少网友的争议。有网友明确表示,周某的行为更像是一种吹牛行为,开开玩笑,信口开河就要被处罚,那该被处罚的人可就多了。当然,也有来自衡阳本地的网友表示,摩天轮尚未建成,造谣发布以后,导致不少本地人跑过去玩空,引发现场骚乱,确实该罚。
生活里,我们有大量张口就来的瞬间,有大量虚荣心作祟的场景,甚至在公开场域里,可能也听过某些机构超水准的自我标榜和成果预告。他们造成了较大影响,为什么没有因吹牛而被处罚?大家日常到底应该遵循的表达标准是什么呢?
尽管衡阳蒸湘警方没有就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具体条款作出明确,但可以猜测,如涉事周某行为为扩散谣言,并造成具体社会影响,极有可能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即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受到罚款或行政拘留。
仅从法条分析,触犯该法条者首先需要有主观故意,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宽泛意义上明知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动机;其次,客观上需要有散布行为,且传播的应属于涉及较重大公共领域范围的内容;再次从结果而言,谣言要对公共秩序产生冲击,这也是最重要的认定标准,是一般谣言和构成行政处罚谣言的区别所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并未明确限制具体的标准和惩罚力度,这也意味着,在行政机关实际执法中留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未必就能完全贴合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很多时候容易受案外其他因素影响。
回到该案涉及的衡阳摩天轮谣言中。根据网上相关资料,这个名为“首峰之眼”的摩天轮总投资超过数亿元,最大可同时承载216人观览,旋转一圈约20分钟,被媒体定性为“衡阳城市打卡新地标”。由此可见,当地必然对摩天轮的开放,持有高期待和高预期。
这时候,这市民不合时宜的吹牛,等于直接踩中了管理部门的尾巴。如果该谣言确实引发了大量无关群众聚集,官方需要解决市民情绪出口问题,这或许是促成强硬手段处理的原因之一;市里重点工程项目进度,因普通市民信口开河引发广泛关注,扰乱城市发展主旋律,这或许是促成强硬手段处理的原因之二;摩天轮尚未完工,第一批坐上摩天轮被的消息不胫而走,必然会让人对特权存在感到怀疑,这或许是促成强硬手段处理的原因之三。
想来想去,杀鸡儆猴恐怕就成了刚需,“扰乱公共秩序”认定标准模糊这一问题,当法条具备工具价值时,再多的实务争议,或许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从人声鼎沸的反对和质疑声中不难看出,当地警方这一执法举措,恐怕并未让更多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外界纷纷扰扰的质疑声,让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无远弗届,无疑也给即将落地的重量级摩天轮蒙尘。
回顾整个事件来看,官方是否应该考虑在通报类似案件时,详尽说清楚具体情况,争取更广泛民意认可,或者对部分危害不大的非恶意行为,考虑遵循比例原则,保持司法处置的谦抑性,前置采取如训诫等非行政处罚的方式用于过渡,恐怕最后的效果都会好得太多。
杀鸡儆猴,可能会吓坏猴子,有时候多做一步,不如多想一步。当地行政部门在复盘该舆情时,确实应该好好思考,及时作出反馈和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