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上海的遗产纠纷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要从 5 年前说起,当时一位孤老樊老先生立下遗嘱,将自己的 30 万存款留给了老同学杨老先生。然而,当杨老先生拿着储蓄存单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以无法辨别遗嘱真伪为由拒绝支付。

上世纪 50 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80 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后,与樊老先生来往密切。樊老先生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生活中诸多事务都依靠杨老先生帮忙处理。2016 年 3 月和2019 年 3 月,樊老先生两次订立一份自书遗嘱,请同学杨医师为自己的监护人,处理生前个人一切遗物及存款等。
樊老先生去世后,杨老先生作为遗嘱执行人持储蓄存单到银行办理业务,却遭到拒绝。杨老先生认为遗嘱合法有效,自己有权提取这笔存款及利息,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 30 万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未参与遗嘱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请法院依法审查。庭审中,杨老先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樊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声明、银行存单等多项证据,银行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自书遗嘱是否为樊老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查明,樊老先生生前写下多份遗嘱。2019 年 4 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可该份自书遗嘱,最终判决银行应向杨老先生支付遗嘱人存单内的30万元存款和利息。
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表示:“银行要得就是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子女如果找来,就说法院让给的,你去找法院”“自书遗嘱确实可以,但是请问银行怎么去识别真伪呢,万一是别人随便写的个呢,银行做法是对的”。

有人认为,银行根本不在乎那三十万,他只是在推卸责任。如果当时真的给取钱了,老人的家属来闹,不认可遗嘱,责任谁来承担。如果遗嘱是假的,责任谁来承担。现在有了法院的判决,将来出了什么事,也是法院的责任。
还有人称,自书遗嘱法律效力低于公证遗嘱,这份遗嘱如果经过公证,银行就会痛快的给钱了,现在只能通过诉讼,拿到法院判决书才能拿钱。
在类似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对遗嘱确实存在难以辨别真伪的情况。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银行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然而,这也提醒人们,在立遗嘱时,最好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遗产处理,也可以考虑进行公证,增强遗嘱的公信力。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个关于个人财产处置的案例,也反映了在法律和人情之间如何寻求平衡的问题。一方面,银行需要依据规定和程序来操作;另一方面,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应当得到尊重和实现。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最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况提供了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希望借此事件,能让更多人重视遗嘱的订立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