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2016年3月:孤身一身的樊老先生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
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于是杨老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被告某公司某支行辩称,被告银行未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请法院依法审查。
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明确“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某医师全权处理”故原告杨老先生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支付账户内资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遗嘱人,存单内的存款和利息。原告取得款项后应按照遗嘱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对此网民评论称:
@倒二宝的春天:银行要得就是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子女如果找来,就说法院让我给的,你去找法院。
@诗琴画艺:没毛病啊!要么公证要么法院,银行本来就没法确定遗嘱是不是真的。
@sunShine:自书遗嘱确实可以,但是请问银行怎么去识别真伪呢,万一是别人随便写的个呢,银行做法是对的。
来源:江西民生广播
编辑:任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