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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5月11日15时许,刘某某因故和陈某某弟媳孙某某互相辱骂,后陈某某赶到现场,两人发生冲突,被告刘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头部一拳、肩膀处两拳。当日,原告陈某某前往曹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门诊费、住院费共计4446.25元。5月20日,曹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刘某某侮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为由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关于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诉。
法院审理
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由于双方均存在怨气,彼此不肯让步,庭前难以达成调解。开庭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802.9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法官助理段爽爽通过电话对被告刘某某进行回访,刘某某表示判决极其不公,要申请再审。考虑到电话沟通信息不畅,承办法官遂与被告刘某某面谈。
起初被告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坚决要申请再审。承办法官康兴全一边安抚被告情绪,避免激化矛盾,一边推心置腹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从裁判理由及依据到邻里感情,再到执行后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让被告不仅感受法律的威严,也感受法律的温情与公平。终于被告刘某某松口,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并表示不再申请再审。
于是,康兴全法官赶紧以邻里情为切入点耐心同原告陈某某沟通,语重心长地说:“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你们几十年的老邻居了,如果因为这点小事结仇,让你们的子孙怎么相处?怎么评价你们?”经过两个小时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以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达成和解,当庭交付,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判后答疑和督促履行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亦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加速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帮助被告避免因执行立案后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对个人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
文稿:曹县 人民法院 段爽爽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