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由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主办的“合同诈骗案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及双重欺诈行为”研讨会在大成总所21层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合伙人邢留墨律师主持。合同诈骗案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研讨会通过深入研讨,有助于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提升大成刑辩律师对这类案件处理的专业水平。通过专业组的多位资深律师参与研讨,能够汇聚行业智慧,为客户形成更为精准、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处理策略。
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于兴泉律师介绍案情概况为:甲以国家机关领导身份联系丙律师,称乙为某央企人员,其二人能够联系办理军需品买卖业务,利润丰厚。甲、乙二人告知丙律师可以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进行合规审查,可获取一定比例的法律服务费收入,协调客户与央企签订军需品买卖合同,由央企指定律所账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多位客户将总计数千万元的法律服务费及保证金打入律所账户后,央企却迟迟不能供货,而客户已经支付的资金大部分被甲、乙、丙三人支用。经查,甲并非国家机关领导,乙也并非央企人员,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军需品买卖合同等,所盖央企公章经鉴定为假,央企证实并未与本案客户发生业务。一审认定甲、乙、丙构成合同诈骗罪,均系主犯,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于律师经分析案情认为本案需要厘清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最初行为人,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双重欺诈行为(尤其是丙是否存在被蒙蔽利用的可能性),值得探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高级合伙人徐平律师提出:本案要着重思考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对罪名认定和证据标准上存在哪些疑难问题,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去审查。
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的孙发耀律师提出:关于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方面的认识,是案件的关键点。需要深入探讨和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认识和参与程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房建与能源专业组合伙人王晨龙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日常工作中碰到的这类案件,都存在可以与之参考借鉴的共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组吴春燕律师提出:本案可以深入探讨丙在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及犯罪时应如何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组合伙人韩炜律师提出:要关注本案中证明丙律师共同犯罪故意产生的相关证据,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排除丙没有犯罪故意的合理怀疑的程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马圣昆律师提出: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一种默示的犯意联络,需要证据支持。对于这种默示的犯意联络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采用更高的证据证明标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刘新天律师提出:可以考虑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角度来思考本案的出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秦加楠律师提出:建议从丙没有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角度来对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提出异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专业组合伙人李丽律师提出:作为一个律师,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学习到如何做好自我保护,避免职业中的意想不到的风险。建议将此案作为一个风控案例来讲解,可以帮助其他律师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类似的风险。
会议最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进行总结点评。本次研讨会专注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及“双重欺诈行为”这两个核心议题,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不能仅依靠言词证据,而是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研习甄别。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些犯罪行为总是涉及到民事、商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纠结羁绊且复杂多样,借民事活动外观进行双重欺诈的行为,是经济领域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行为人借用民事活动手段,通过连续欺诈行为达到最终的诈骗获利目的。本案是否构成双重欺诈行为,需要认真分析纵向的互为表里的刑民法律关系,以及横向的刑民法律关系,结合丙律师在全程的行为特征综合判定,以便制定对丙最佳的二审辩护策略。我们通过对复杂案件的研讨,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深入地理解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复杂法律问题。通过分享经验、探讨,与会者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与合作,通过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问题,法律从业者能够形成更为紧密的专业网络,共同推动刑事法律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注: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刑事前沿问题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北京大成刑事汇第十期-“合同诈骗案双重欺诈行为”研讨会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