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公司是做镁金属产品出口业务的,HSCODE8104300010,涉及两用物项许可证。因为有单子当时处于疫情期间,急用,就套了别国证件,金额在90万左右。今年年初被海关稽查发现,转到缉私局侦查。请问这种案件最终会怎么处理?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所述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之(九)推进剂,出口所述货物需要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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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机关的定罪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你司套用别国证件一般视作无证出口,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无许可证出口所述货物的重量在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出口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量在一百吨以上,或者金额在一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量与金额,只达到其中任一标准即构成犯罪。

4、目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将“限制类货物”纳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象,司法界颇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决,如果未能找到个案中特有“有利点”,直接推翻该司法解释已经非常困难。故此,建议你司多从自身角度发现个案的特点,以此为辩护基石。可以参阅本律师所撰《无罪案例|实际收货人是否具有环评资质影响借证走私废物案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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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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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