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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已施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更加完善了,但新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了调整,使征收工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透明化,从而减少了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之间的矛盾,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今天,拆迁律师将讲解一下土地最新的征收程序。

征地程序是征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征收程序都是在征地批行后进行的,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

征地程序的改变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由先审批后签协议,改成了先签协议后审批。

2、将听证程序写入《土地管理法》,而且是对补偿安置方案异议解决必经的法定程序。

3、与时俱进地增加了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作为上级批准征地决定的重要依据。

关于“两公告一登记”的退出,需要关注着三方面内容:

1、农村征地程序中对农民的救济权利将更加倾向于“批前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目光前移至征地依法获批前,切勿依然持有见到“征地批复公告”再说的旧观念。

2、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权利救济方式或将包括“提出意见、要求听证”“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两大方面,以往针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本身的复议、协调裁决等途径或为补偿决定诉讼所吸收。

3、在“简化批后程序”的背景下,征地的审查报批、补偿安置效率将有望显著提升,这对刺激疫情趋稳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有积极意义。而强调批前程序的加强则将在客观上畅通村民对征地的意愿表达渠道和前期的信息公开程度,如能稳妥落实也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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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后的征收程序会变成这样:

1、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公告后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土地现状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新增加的,该评估结果是地方市、县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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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预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类似于一些棚户区改造的预签协议,但除了达到诸如95%以上的签约率之外,协议还应当在征收被批准后生效。

8、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9、市、县政府依法申请土地征收,逐级上报并获得审批

除了以往的“一书四方案”外,新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复,并发布“征收土地的决定”

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11、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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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上作出调整,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