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2日10时,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龙头街派出所(该派出所在2005划归盘龙分局)接到群众报案:在龙泉镇雨树材的盘龙江江段内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

接报后,龙头街派出所所长立即指派民警前往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立即打电话给官渡分局刑警大队汇报了案情,请求刑警大队立刻出警。官渡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后立即行动,派出侦查、技术人员以及法医火速赶往现场——

女尸被发现的时候位于盘龙江二叠水上游200米处,头朝东脚朝西,躯干和头部在河水中,双脚位于河岸上,上衣被翻到乳房以上部位,颈部缠着一根塑料皮电线,腹部位置由一根背包带连着一块石头,下体衣着完整,没有被强奸的痕迹,在江边的杂草处发现有拖拽留下的痕迹。

法医尸检发现,死者的直接死因系被人为勒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者年龄约为40岁上下,死亡时间为24小时左右,根据胃内食物消化的程度看,死者有害时间在最后一餐后两个小时。法医判断死者系被杀害后抛尸至此,案件性质系一起杀人抛尸案。

9月23日由官渡分局刑警大队和龙头街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9.22杀人抛尸案专案组正式成立,由分局刑警大队四组组长姚中华为组长、二组组长熊光焰为副组长,开始侦办此案。

9月24日,家住官渡区龙泉镇右营办事处广南卫村时年48岁的村民范品岗携带长子、长女以及儿媳、女婿等亲属来到龙头街派出所报案,称其时年45岁的妻子周菊芬于9月21日上午外出后至今未归,请求派出所帮忙查找。在详细了解了周菊芬的体貌特征以及失踪时所穿衣物后,专案组认为周菊芬很可能就是死者,于是在9月25日安排范品岗的长子和长女对女尸进行认尸,两人在看到尸体后就双双喊着“娘”大哭起来,至此确认这具女尸就是已经失踪4日的周菊芬。

经走访得知:周菊芬多年以来一直在昆明卷烟厂附近做香烟生意,近期又跟人合伙做废铁生意。在对周菊芬的社会关系人员进行排查时,专案组发现租住在官渡区龙泉镇岗头村的吸毒人员——时年32岁的晋宁县上蒜乡人李宝良曾经和死者周菊芬有过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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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昆明卷烟厂大门

李宝良曾经邀请死者的丈夫范品岗合伙做废铁生意,但因为家中财权是周菊芬“一把抓”,没有家庭地位的范品岗对此没有决定权,于是周菊芬亲自出马和李宝良合伙做了几笔废钢铁的生意,但都没能收回货款,但在案发前依然和李宝良保持联系。

此外,周菊芬的丈夫范品岗也不是个良善之辈,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还和家住在金马镇大树营88号的30岁女子安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夫妻之间的关系长期紧张,经常争吵,已经到了难以调和矛盾的地步。

经对周菊芬的邻居以及广南卫村村民的走访查明,周菊芬于9月21日中午在家吃了午饭后,换上一套新衣服,于15时左右乘坐其表弟驾驶的中巴车到昆明北站下了车后就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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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中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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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北站老站房

周菊芬为何要去昆明北站?去了昆明北站后又去了何处?专案组针对周菊芬到达昆明北站后的行踪百般追查,但一无所获。只好将侦查重点转移到周菊芬的丈夫范品岗在9月21日当日的行踪上来。可是范品岗将自己在9月21日的行踪说得一清二楚,且每一步的行踪都有人可以证明,几乎就是一份完美的不在场证明。

虽然这在经验老到的侦查员眼中,过于完美的不在场证明本身就很有问题,但这必须要有证据才行。于是专案组在9月25日在龙头街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析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大家得出如下四点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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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龙头街派出所

1、死者周菊芬身上全部物品都被洗劫一空,说明案件的性质是杀人劫财;

2、犯罪分子至少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拥有运尸的交通工具,且有独立的作案场所;

3、死者身上绑着石块,这和1998年1月28日在盘龙江附近的马村桥抛尸案的作案手法相似,那起案件死者身上也绑着一块石头,且都是抛尸盘龙江,因此可以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4、从现场及尸检提取证据角度考虑,应从捆绑物、死者胃内容物以及罪犯与受害人关系密切或有联系这一重点展开摸排,以此确定作案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大家一致认为范品岗的嫌疑不能被排除,同时李宝良也不能轻易放过。

9月25日深夜,专案组将正在龙泉镇广南卫村吸毒人员“老猪”家中喷云吐雾的李宝良连同其姘妇赵某某抓获,但由于对李宝良掌握直接证据较少,且他对9月21日的行踪交代得比较清楚,所以一连审了五天都没有进展,于是专案组只好以强制戒毒的名义将李宝良、范品岗、“老猪”和赵某某关押审查。

随后,专案组对李宝良持有的BP机上的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在昆明市电信传呼台的配合下查明9月21日当天有一名范姓男子六次给李宝良打传呼,二人联系极为频繁,其中两条信息的内容完全相同,根据呼叫显示的回电号码,专案组顺藤摸瓜,查到该电话正是大树营88号安某某家的私人电话号码,而安某某的奸夫正是范品岗。

10月1日,专案组传唤安某某,安某某的心理素质显然不如范品岗和李宝良,很快就供称:9月21日上午,范品岗就到她家,两人“恩爱”了一上午,然后一起吃了午饭,然后在13时左右范品岗在她家用她的电话给李宝良打了两个传呼,14时左右李宝良带着他的姘头赵某某来到大树营88号。四个人聊了一会后,范品岗、李宝良和赵某某三人一起从她家离开。此外,她在17时左右亲眼看到周菊芬在她家楼下转了一圈后也离开了。

安某某的供词说明了两点:其一是死者周菊芬从昆明北站“消失”后在9月21日17时到过大树营;其二是范品岗和李宝良供述的二人在9月21日各自的行踪中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曾来过大树营安某某家这一事实。

至此,范品岗和李宝良身上的嫌疑骤然上升。

10月2日20时,专案组在龙头街派出所的审讯室第三次提审李宝良,至10月3日凌晨2时,李宝良的心理防线崩溃,交代了自己受雇于范品岗,伙同戚艳明、梁海杀害周菊芬并抛尸的犯罪事实。

范品岗位达到和安某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许诺2万元的酬金,雇佣李宝良帮忙杀掉周菊芬,李宝良随即找到“职业杀手”——时年37岁的戚艳明(化名李忠元)以及时年29岁的官渡区双哨乡村民梁海一起谋划此事。

9月21日,李宝良以做废铁生意为名用传呼机将周菊芬先骗至昆明北站,又骗至大树营,再骗到金马镇建工三村6幢一单元5楼10号戚艳明的住处,在吃完晚饭后,又在19时左右将周菊芬骗上自己的长安牌微型面包车,车刚开出500多米,梁海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铝芯电线猛勒周菊芬的脖子,戚艳明就势摁住周菊芬的双手阻止她挣扎,最终可怜的周菊芬被他们活活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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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牌微型面包车

随后,李宝良将面包车开到江雨树村段的盘龙江边,众人将周菊芬身上的钱财和首饰全部搜刮一空后,在周菊芬的腰间绑了一块石头后将周菊芬的尸体抛入盘龙江,然后开车返回李宝良的住处清点赃物。

9月22日,李宝良告知范品岗事情已经办成,范品岗当即支付了1700元给李宝良,并允诺剩下的18300元在这件事风头过去后再付给。

李宝良交代完这起案件的案发过程后已经是10月3日凌晨4时,但其飘忽的眼神让经验丰富的的专案组侦查员们一眼看出他身上肯定还不止这一起案子。于是,侦查员们趁着李宝良抽烟定神的档口开了个小会,决定从这伙罪犯的犯罪特点和规律以及该团伙成员中难以避免的矛盾为突破口,再度对李宝良开展突审。

负责审讯的姚中华组长直截了当地告诉李宝良:“你身上肯定还不这一起案子,你那朋友戚艳明号称‘职业杀手’,我是没见过只干一票的‘职业杀手’,所以你们身上肯定还有别的事情,你现在既然已经说了一起,那就痛快点,把剩下的全都说了,不要让我们大家都难做。

最终,李宝良全身发抖,冷汗直冒,“噗通”一声跪倒在地,口中喊着:“你们实在太厉害了!我彻底服输,愿意交待问题,我身上的问题足够让我死几次的了!

以下是李宝良参与的另外两起杀人抛尸案:

1994年4月26日,李宝良和戚艳明将个体烟贩子——时年30岁的毕世华(祖籍呈贡县龙街乡小古城办事处)以帮其购买摩托车为名诱骗至戚艳明前妻莫某某所在的昆明德和罐头厂宿舍内,用木凳将其砸死,抢走其携带的10000元现金和本田100型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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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100型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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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125型摩托车

当夜,李宝良将毕世华的尸体装进麻袋,驾驶着毕世华的本田100型摩托车在戚艳明的陪同下(戚艳明骑另一辆本田125摩托车)将尸体抛在官渡区金刀营附近公路处的一个涵洞里,然后将毕世华的本田100摩托驾驶至昆明北站穿心鼓楼地区附近丢弃,然后乘坐戚艳明的本田125摩托车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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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抗战胜利时的昆明穿心鼓楼(今已经被拆除)

1997年1月28日,李宝良、戚艳明和梁海三人受雇于昆明女烟草贩子闵焕仙,以酬金16000元的代价将欠闵焕仙30000元的商人姚仁礼骗至闵焕仙的住处,用两副手铐铐住手脚非法拘禁了四天,然而姚仁礼要钱不要命,拒绝还钱。于是三人在将姚仁礼的一部手机、一部BP机、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搜走,在2月1日晚上谎称送姚仁礼回家,将他带上李宝良的长安面包车,车行至北郊公路上时戚艳明用事先准备好的单车软锁链子将姚仁礼勒晕,然后将姚仁礼装入一只被套里,填进石块,还装进一套洗漱工具,将被套用背包带捆绑好后沉入龙泉镇的盘龙江中。姚仁礼最终溺水身亡,在被问及为什么要装一套洗漱工具时,李宝良称:“让他到阴间洗漱干净点”。

10月3日凌晨5时,姚中华、熊光焰、杨赵文、李玉芳、王树民五名专案组刑警分乘两辆警车押着李宝良直奔金马寺建工三村,来到6幢1单元楼下,由王树民守住单元门,姚中华等四人冲上五楼,冲进1-10号——也就是戚艳明和梁海的藏身之地,将睡在客厅沙发上的梁海,以及正在卧室里“坦诚相拥”的戚艳明及其姘妇车琼(时年39岁,昆明市人)擒获。戚艳明束手就擒的时候说了一句:“被你们抓获之日,就是我的末日来临之时,因为我们实在是罪大恶极,罪该万死。

戚艳明和梁海到案后,专案组进行了分工,由姚中华和王树民审戚艳明、李玉芳和杨赵文审梁海,而熊光焰则回头再去审范品岗和安某某。

戚艳明和梁海见大势已去,没有做过多顽抗,很痛快的承认了和李宝良一起做下的4.26抢劫杀人案和1.28抢劫杀人案外,还供出了另外两起李宝良没有参与的抢劫杀人案。

1995年3月26日,戚艳明和梁海以10万元的价格受雇于龙泉镇一个做烟草生意的村民,将与该村民有经济纠纷的时年30岁的商人汪三根(家住新迎小区)骗至龙泉镇岗头村印刷厂内,用砖头活活打死后抬上汪三根的“皇冠”轿车,由梁海开车行至澄江县境内的澄马公路K12+300处,将车辆浇上汽油烧车焚尸灭迹,完事后,两人得到雇主的7万元现金外加一枚价值3万元的钻石戒指为报酬。

1997年6月20日,梁海到租住在前卫镇平桥村240号的表弟吴家先(做摩的生意)处玩,期间因为吴家先劝梁海不要再吸毒,引起了梁海的反感,双方爆发争吵,被吴家先的家人劝开。梁海怀恨在心,竟在6月21日凌晨用菜刀将熟睡的吴家先砍死,然后抢了吴家先的BP机,骑上吴家先的摩托车扬长而去。

另一边,面对熊光焰的审讯,范品岗在承认自己雇凶杀妻的犯罪事实外,还承认了另一起尚未来得及实施的雇凶杀人阴谋:

安某某曾在1997年4月从戚艳明处弄来氰化钾粉末,将其掺在其丈夫咖啡的方糖块中要毒杀亲夫。结果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喝下咖啡后啥事也没有,气急败坏的安某某又偷偷将氰化钾喂狗“测试”,结果狗吃了后也照样活蹦乱跳,说明戚艳明给的氰化钾是假货,安某某的丈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逃过一劫。

在范品岗雇凶杀妻后,安某某和范品岗商量,打算用20000元雇佣戚艳明等人将安某某的丈夫给“做”掉,但还没来得及实施,公安机关就先把人抓了——安某某的丈夫在得知实情后吓得两腿发软,连连感激专案组侦查员说:“你们是我的再生父母、再造爷娘。

至此,本案真相大白。最终戚艳明、梁海和李宝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范品岗、闵焕仙、安某某等雇凶杀人的“雇主”也各因故意杀人罪受到惩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