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9月3日,媒体从小车司机亲属处了解到,小车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这件事的发生经过并不复杂。事发时行车记录仪显示,当日上午6点12分,几名自行车骑行者从汽车左侧的车道上迎面而来。突然,骑行队伍中1人摔倒,跌到车道上并疑似被汽车碾压。据报道,被撞的骑行者是一名11岁小男孩,不幸离世。

事发路段还未正式通车,但现场视频显示,除了涉事小汽车外,还有其他车辆在路上行驶。事发时,涉事小汽车两侧都有人骑行。

除了涉案司机姜某某本人对该罪名不认可外,其亲属也表达了一些疑问,“碰倒小孩的骑行者去了哪里?这个骑行的组织者去了哪里?其他责任方呢?难道都是司机的责任吗?”姜某某的辩护律师也对将本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提出质疑,律师表示,案发时无法预见到会从对向车道冲过来这个骑行的小孩,嫌疑人案发后没有逃跑,而是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想法救孩子。

而且,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该路段已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律师认为,在责任划分上,需要全面收集证据,以明确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特别是对于涉事司机的驾驶行为、车辆状态、是否超速、是否违反交通规则等关键要素应该进行详尽调查。

同时,也要探究施工方与发包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等。还有,未成年人在马路竞驶,且未满上路年龄,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等等。

的确,辩护律师对案发原因做了十分全面细致的分析,以上种种介入因素都可能对孩子死亡的结果有影响。但刑事案件中的原因,不可能事无巨细到凡是与结果有关联的所有因素。

否则,任何一个案件查到最后可能都没法查清楚,甚至陷入哲学中的不可知论。就此案而言,姜某某驾车行为的确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个因果关系是清楚的。进一步需要分析的是,被害人突然倒在姜某某车前,姜某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做到及时刹车避免事故发生?

若去责怪道路管理者管理不善,骑行组织者有错等,则与这个结果的发生距离太远,这些因素可以在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讨论,而非刑事追责的重点所在。不过,发生了结果未必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姜某某,作为一起过失犯罪,必须要证明有主观过失,即姜某某在面对小孩摔倒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这就要考量双方当时距离的长短,小孩突然摔倒的速度等具体情节。

如果因为事发突然,实在来不及刹车或者躲闪,而要求司机避免后果的发生那就有点强人所难。当然,如果对方存在较大过错,如违法骑行等,那也是评价姜某某存在过错需要考查的因素。

至于说事发路段是否允许行车,同样也不是罪与非罪的评判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正式通行的道路,逮捕的罪名可能是交通肇事罪,但二者都是要求存在主观过失的。

即使交警部门不做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是认为不是已通行道路),但并不妨害司法机关对双方主观过错与责任大小的判断。事实上,我国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很值得司法机关思考。无论如何,该案中如果小汽车未超速且已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但仍导致了事故,其责任是应该大为减轻的。

当然,这里的减轻责任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没有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若要承担民事责任,仍然可以减轻一定责任;二是在构成过失犯罪后减轻罪责,其结果可能是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而对过失犯罪的判断还是需要以证据说话,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此外,还需强调的是,只有在讨论民事赔偿责任时,才有必要讨论道路工程施工方、发包方甚至骑行组织者等方面的责任。

(来源:红星新闻,作者: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