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发包单位和施工人)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内所全面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在这里需要请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本身是属于无效的,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损失?
王英阁律师解答: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另一方对已交付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英阁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英阁律师
现执业于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曾在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享有丰富的企业风险把控经验及处理纠纷经验。擅长处理企业内外风险控制、企业合规、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