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没有侦查机关的侦查,没有公诉机关的起诉,卷宗里多数证人都是法院的内部工作人员,但是,法院却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了人两年刑!此事就发生在河北省沧州市的东光县法院,举报控告人是李秀珍。2024年8月的一天,记者看到东光县的这一刑事判决书后,惊出了一身冷汗。

判决书记载的“犯罪事实”

1945年出生的李秀珍,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04年10月15日上午,她和家属李祥申、李福平、李淑平等人参加王希玲等与李福云的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在法院入口处与东光县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和争执,被判两年徒刑。对于此案,东光县法院作出的(2004)东刑特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认定其犯罪事实的:

本院依法受理王希玲等四原告诉李福云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后,由东光县人民法院连镇人民法庭审理此案,但由于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等人扰乱法庭且阻挠法院依法清点和查封财产与法庭的干警普遍发生冲突,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该案被迫转送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但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等依然无理取闹并和所有民事审判第一庭干警普遍发生冲突,使本案仍然无法正常进行审理......2004年9月29日法院组织了第一次庭审......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第二次开庭的传票,定于2004年10月15日上午9时继续开庭审理本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04年10月15日8点30分,所有审判人员及值庭干警均按第一次开庭时的分工到达各自的岗位......李祥申看到法院当时的情况说:“法院就差两挺歪把子机枪了”。8点40分左右,被告人李秀珍来到审判庭入口处,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于平、韩福星(二人均系我院民一庭干警)认真履行职责要求每个进入审判庭的人员出示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因几个旁听人员没有有效证件、没有被允许进入审判庭,李秀珍对法院查看进入审判庭人员的证件极为不满,对本已熟悉的民一庭干警韩福星说:“你是干嘛的,你有司法干警证吗?”韩福星、于平向其解释,还没等解释完,李秀珍就对于平大喊“你是干什么吃的?把你们的梁根生院长叫来问一问,是他叫你们来的吗?你们有没有工作证叫我们看看,如果没有,你们就是假法官。”李秀珍对身后的人说:“我们是来开庭的,这些假法官不让我们进,别听他的,向里冲!”这时在审判庭通道内的法院干警及时出来制止,但没有拦住,在李秀珍的带领下有七八个人和她一起掀翻门口登记处的桌椅闯入审判庭的入口。法院的干警一边劝阻,一边对其作解释工作,李秀珍非但不听,而且继续往上冲,公然和干警发生冲突大喊大叫。当李秀珍看见值庭干警郑东凯(原系本院连镇法庭干警)时对其大骂:“小郑,你星期天不歇班到我们家办案,是流氓、地痞!”此时,已进入审判庭等候开庭的被告人李淑萍、李褔平闻讯赶来,看到李秀珍正和法院的干警争执也从楼上冲下来,对干警进行推搡,并且向本院值庭干警邢焕通踹了两脚。此时局面已无法控制,为及时制止被告人扰乱法庭的行为,审判人员经请示院长,宣布拘留哄闹冲击法庭的责任人李秀珍,已进入审判庭的被告人李祥申对法院拘留李秀珍的决定,情绪很激动地说“拘吧,全拘起来就算完了”。李祥申一边说一边嘴里叼着烟从审判庭里冲出来,法警郑东凯劝其不要吸烟,李祥申不但不听还情绪很激动的向郑东凯脸上猛吐一口烟。此时,李祥申从口袋掏出手机拨了几个键后把手机举起来,并对着手机大喊“你们听听,法院打死人了!”情绪非常激动。李秀珍等听到后情绪更加激动,局面更加难以控制。在法院干警执行拘留措施时,李秀珍嘴里大骂不止,公然抗拒、不予配合,同时李淑萍、李福平等人也极力阻拦。李秀珍被带离审判庭后,被法警带到了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内,此时围观群众达100多人,拥挤在审判庭的门口,连同院办公的检察院的人员外出办案都不能出门,严重影响了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秩序。被告人李淑萍、李福平明知李秀珍被依法拘留,依然往办公楼里闯,经法警阻拦后无效,李淑萍冲进大厅,大喊“我跟你们豁命,我豁给你们了。”法院的高国栋副院长前来劝阻,李淑萍用头猛撞高院长的胸部。被告人李福平大喊:“你是干嘛的?为嘛不让我进去?”并和阻拦她的干警撕扯,将干警的扣子扯下。对李淑萍、李福平目无法纪、公然防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经院长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秀珍大骂法院是黑社会、土匪窝子、法院是对他们的报复等,并且对执行干警大骂生孙子没屁眼、不是人作的等不堪入耳。由于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李福平、李淑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王希玲等诉李福云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定于2004年10月15日上午9点的开庭无法进行,被迫停止。

另查明,王希玲等诉李福云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每次法院开庭之前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采用打电话通知、在村里喇叭上喊等方式用煽动性的语言鼓动村民前来旁听,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并具有明显扰乱法庭秩序的意图。

判决书坚称:以上事实有2004年10月15日事件发生时的录像资料,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法院对李维维的讯问笔录,法院干警于平、王吉昌、韩福星、邢焕通、周玉霞、郭月清、刁俊功、竺文海的证言,东光县连镇镇李四维村党支部书记马奎荣的证言,群光物业公司职工郑美玲和在场人员姜炳治、曲保正的证言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也做了无罪辩护法院却判有罪

据判决书记载:对于东光县法院的指控,几名被告人均不认罪。被告人李秀珍辩称:我认为我没有冲击法庭,也没有骂任何人。我的行为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其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存在程序问题,该事件发生在法院开庭之前,地点在法院的门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在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之列,本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 2、被告人李秀珍的行为不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1)李秀珍始终未进入法院的审判庭。(2)李秀珍和干警发生争执时当天的庭审未开始。(3)李秀珍不存在指使带领他人冲击、哄闹法庭的行为。(4)李秀珍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2、本案存在证据方面的问题。(1)被告人之间及和李维维的讯问笔录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作证据使用。(2)录像资料不能客观全面的反映李秀珍冲击、哄闹法庭的行为。(3)法院人员的证明材料对基本事实陈述不一,不应作定案的依据。

其他几名被告人和其辩护人也做了无罪的供述和辩护。

但是,法院认为,以李秀珍为首的四被告人在2004年9月2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王希玲等与李福云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时均参加了庭审,并且知悉了应遵守的法庭纪律,在2004年10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在本村鼓动近百名群众参与旁听,李秀珍在登记处无理取闹向本已熟悉的本院民一庭干警韩福星索要证件并和法院干警发生冲突带领七八个人冲击法庭,李祥申闻讯后积极参加,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具有明显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被告人李秀珍在庭审中辩称没有骂任何人,没有冲击法庭与本院录像资料显示明显相悖,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扰乱法庭秩序罪不在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之列,本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辩称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足以说明本院直接立案审理李秀珍等人扰乱法庭秩序一案并行使调查权有法律依据,因此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秀珍的辩护人及李祥申的辩护人均辩称法院尚未正式开庭,所以说被告人李秀珍、李祥申的行为不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登记处是本院为正常开庭审理而设置的,当事人及旁听群众从此处此时起即应遵守法庭的审判纪律,所以李秀珍等人在此处的扰乱行为即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二辩护人的该条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淑萍辩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福平辩称当时自己是误闯,二人均知悉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审判人员也已明确下达了维护法庭秩序的命令,二人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明显,二人就此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李秀珍在向韩福星、于平索要证件的过程中无端指责本院办案人员,其言行带有一定的煽动性,被告人李秀珍带领七八个人冲进审判庭并和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大喊大叫,被告人李祥申、李淑萍、李福平受其感染,加入冲击行列,导致法庭一片混乱,引来一百多名群众旁观。在院长下达执行拘留命令后,被告人李祥申推搡办案人员、李淑萍用头撞击上前劝阻的院领导,李淑萍、李秀珍破口大骂,扰乱法庭,导致定于10月15日的庭审被迫停止。同时因王希玲等与李福云析产继承案标的大,债权债务人多,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被告人李秀珍在整个事件中起到了组织、带领、煽动的作用,李祥申组织并积极参加,李福平、李淑萍积极参加。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秀珍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祥申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福平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罚金5000 元。被告人李淑萍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罚金5000 元。

不断申诉均被驳回仍然继续维权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对于(2004)东刑特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李秀珍不服,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5)沧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李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冀刑申字第16号,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李秀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立案庭作出(2009)刑监字第192号立案通知书,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2023年4月20日,东光县法院又作出信访事项听证结论书,决定对李秀珍的申诉请求不应受理。

至此,李秀珍申诉的路似乎走到了尽头,但她仍不死心,还在继续上访告状,还在不断喊冤。她在上访材料中说:

2004年10月15日上午8点40分许,李秀珍和家属李祥申、李福平、李淑平等人依法参加王希玲等与李福云的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因该案件是第二次开庭,在案件的审理中有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我依法向法庭申请多人作为证人,证明事实。法院的事先的布置、安排安检人员故意挑逗诉讼参与人继而很快将作出的决定是具有“先知先觉”的事先安排。在进入法院的安检中,因安检人员的刁难和我发生了口角,法院就已经做好对我等采取非常手段的准备。当时,庭长和审判人员喝令抓人,他们就即刻将我限制了人身自由。

(2004)东刑特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特别在于该案件打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判决程序。该案件以公诉案件立案,却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作为自诉案件没有原告;作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该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的应予排除的证据,存在大量的伪证和不能自圆其说的证明。所认定的事实为不存在的捏造和编造,适用的法律严重错误和歪曲。东光县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版)第 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进行歪曲和故意错误理解,进而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十几个法官集体作的证言,通过現场录像证明判决书所采纳的证据全部伪造。2023年3月22日听证会現场录像可以证明,案发至今原审法院拒不给当事人调取听证的录像和现场录像。该听证会未将举报控告人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足够证明。该听证会的录像足以证明李秀珍没有违法,更不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记者曾向律师多次咨询,多名法律界的资深人士说:我国之所以对刑事案件实行“三权分立”,即侦查、起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掌握,就是为了互相监督,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实际上,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是极少的,主要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自诉案件。1991年4月9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但是此条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案件由谁侦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规定: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李秀珍案,有着明显的瑕疵和程序违法的问题。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连江 胡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806280156_121948325